财产保全担保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有关规定,原告杭州XXXXXX有限公司已提起诉讼保全申请,请求贵院对被告采取冻结银行存款408886.11元的保全措施。本单位愿意为原告杭州XXXXXX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经济担保,担保总额为408886.11元人民币,如因保全不当,愿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2004年 月 日
附:
1、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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