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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筑税费名词解释
+已取消住房建设收费项目 +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 +内外资房地产所得税税收政策差异简析 +房地产开发税收政策分析与税收筹划专题
物业税:本质上是对不动产占有(不一定是所有)课征的财产税,目前的称谓沿自香港地区。各国房地产保有税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不动产税”,如奥地利、波兰;有的称“财产税”,如德国、美国、智利等;有的称“地方税”,如新西兰、英国、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则直接称“物业税”。其主体是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每年按财产评估值的一定比率征收税款,是国际上常用的地方政府收入来源之一。各国对房地产的税收课征一般是在房地产的取得、流转、保有三个环节,其中取得环节包括房地产用地取得、房地产开发等;流转主要指房地产转让、赠与、继承、分家析产等;保有指持续地持有房地产的产权。三环节税赋均衡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保证。
征收方式:目前空转的物业税征收有两种计算模式,以房屋用途来区分。如果房屋是自住,以房产评估价的70%为基准,征收税基的1.2%为物业税;如果房产是出租投资用,就以投资回报为基准,征收12%的物业税,但空转中并没有设定起征点。我国目前正在研究与讨论,该税赋还没有正式开征,具体时间也不明确。
空转:是指虚拟意义上的资金循环,虽然没有实际征税,但一切步骤和真实收税流程相同,由财政部门、房产部门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统计物业数量,并进行评估和税收统计。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批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为模拟评税试点地区,包括首批的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已有十省市开始物业税“空转”运行。
199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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