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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颁发日期】1998/07/15【颁布单位】国税函(1998)428号 【失效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旧城改造征用居民房屋个人取得的赔偿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深地税发〔1998〕2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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