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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颁发日期】1998/09/17【颁布单位】 计办价格(1998)715号【失效日期】 |
江西省物价局:你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请示》(赣价办字[1998]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省土地管理局对江西铜业公司土地变更登记收费,应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执行。在具体实施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收费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收费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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