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327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5月9日 前 言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主要起草人:赵冠谦 崔 恺 张 华 顾 均 张树君 叶茂煦 朱昌廉 李桂文 郑国英 陈华宁 耿长孚 涂英时 章竞屋 李耀培 潘忠诚 袁奇峰 林若慈 赵元超 桂学文 方稚影 丁再励 王 为 孙 兰 杜志杰 张 播 孙 彤 1 总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2 设计使用年限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3.6 停车空间 3.7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 建筑基地 4.2 建筑突出物 4.3 建筑高度控制 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5 场地设计 5.1 建筑布局 5.2 道 路 5.3 竖 向 5.4 绿 化 5.5 工程管线布置 6 建筑物设计 6.1 平面布置 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6 台阶、坡道和栏杆 6.7 楼 梯 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9 墙身和变形缝 6.10 门 窗 6.11 建筑幕墙 6.12 楼 地 面 6.13 屋面和吊顶 6.14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6.15 室内外装修 7 室内环境 7.1 采 光 7.2 通 风 7.3 保 温 7.4 防 热 7.5 隔 声 8 建筑设备 8.1 给水和排水 8.2 暖通和空调 8.3 建筑电气 附录A 中国建筑气候区规划图本通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通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通则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年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01] 87号文的通知,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进行修订。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原《通则》定位是“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在建设部制订《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建筑设计专业”中本通则处于第二层次——通用标准,根据其通用性和重要性,建设部将其提升为国家标准,作为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的重要通用标准之一,主要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并要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通则是民用建筑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编制必须共同执行的通用规则。本着“增”、“留”、“删”、“改”四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原《通则》只适用于城市,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根据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本通则作为国家标准也应适用于城乡。乡镇建筑一般规模小、标准低,但所订日照、通风、采光、隔声等标准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通则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 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加以补充和发展。如增加了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原则等,这些要求无量的指标,但作为设计的重要理念和原则,不可忽视。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文本在线阅读或下载: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pdf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条文说明.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