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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财产保护的支柱 市场经济的基石

实施日期】【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对话背景:在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之后,物权法终于在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物权法究竟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其制定为什么会如此历经波折?物权法的实施对我国法制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们应该如何认识物权法与自己的关系?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意义何在?这部创造性的法律如何才能得到更好的实施……日前,本报邀请三位专家,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主持人:安人和 吴宏爱(本报记者)

  ●对话嘉宾:

  柴振国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河北省经济法研究会会长

  南振兴 河北经贸大学教授河北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

  王艳宁 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1、民法的重要支柱,市场经济建设的基础

  记者:物权法的制定,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物权法的极端重要。那么,具体而言,物权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南振兴: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关系的法律规则。它和债权法构成调整财产关系的民法的两大支柱。从大的方面说,物权法要规定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从小的方面说,它又规定涉及千家万户的各种各样财产的产权。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现代物权法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条件,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比债权制度更重要,是债权制度实施的基础和前提。

  明白了物权法的性质,我们就会理解物权法的立法历程为什么会如此曲折和漫长。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物权立法事关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涉及包括国有、集体和私人等各方面、各阶层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政治性、政策性很强,自然会引发各种纷争和异议。这些争议涉及财产基本制度性质、立法的科学和正义,必须进行反复深入研究和论证,因而导致物权法立法过程的漫长和慎重。

  记者:尽管立法过程中有着各种各样的争论,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物权法依然得以高票通过。这说明物权法在我国有着强烈的现实需要,其制定也必然会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柴振国:是的。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看,我国以前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对物权的保护不全面,缺乏系统性。物权法的制定,将使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从经济体制改革的角度来看,物权法的意义在于奠定产权保障的法律基础。物权法通过明确权利的归属,确认和保障各种类型的权利,为市场交易关系提供基本的法律前提。通过确认、保护企业和个人的物质权益,激发、保护劳动创造和商业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明确产权关系,保障商业交易顺利进行。

  从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来看,这将结束长期以来持续不断对中国私有财产的辩论,将它上升到同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一样共同受到保护的地位。物权法的颁布,将进一步划分公权利和私权利的界限,进一步扩大私权空间,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

  王艳宁:物权法是与民众关系最大、最直接的一部立法,同时还可能是对中国未来发展影响最大、最深远的一部立法,它将决定中国未来的改革方向。我们经常说:“有恒产才会有恒心。”而物权法恰恰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确认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物权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所有的财产都有所归属,财产不会被随意剥夺,不会被随意侵害,人们将因此而更有信心地将自己的财产投入到经济社会当中去,使它增值。所以,物权法最根本的作用是安定人心,使每个人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充满信心。这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整体物质财富的增长、综合国力的提高和社会的稳定。

  2、定分止争,对所有人的财产平等保护

  记者: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全体公民对它的认知和认同。但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目前社会上许多人对物权法并不是特别关心。比如,有些人认为自己没有什么财产需要保护,物权法与自己无关,只是用来保护富人的。对这种观点应怎样看待?

  柴振国: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财产,并享有权利,无论财产多少和大小。我们可能拥有牙膏、自行车,拥有汽车,拥有住房……物权法就是要对我们的这些财产及权利进行保护。因此,物权法与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物权法对财产采取平等保护原则。这种平等保护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主体在保护上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国家财产和个人财产受到平等的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个人财产不分贫富受到平等保护。对广大民众的财产保护而言,物权法不仅关系到其基本财产,而且关系到其生存权。同时,还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要平等对待和保障私人财产所有权。因此,自然人无论贫富、强弱,其财产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

  记者:平等保护的原则要求物权法不但保护富人的“宝马车”,而且也保护穷人的“打狗棒”。而在一些人看来,这一点恰恰是很不公平的。

  南振兴:物权法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这是由宪法决定的。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权利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相等的权利,承担相同的责任。实际上,对所有市场主体给予平等保护也是所有民主法治国家一致的做法,因为这是一切民主法治应有之意,是法治最高价值目标使然。如果对一切市场主体不能给予平等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那么,社会经济秩序就会陷入无序和混乱,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但也必须承认,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财产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个在财产上无阶层分化的共同“乏物权”的均贫富的社会,今天已经发展到了财产阶层分化、部分人“应有尽有”而大多数人仍旧“无物权”的贫富悬殊的社会。但一个社会的贫富不是一部物权法就能解决的,给穷人的“打狗棒”再高再强的保护也不会使该“打狗棒”神化为一部“宝马车”,使穷人一夜之间变成亿万富翁。所以物权法平等保护物权,本身不能解决社会贫富问题。相反,平等保护穷人富人的物权才会最大限度地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激情,最终达到全社会集体富裕。当然,一个社会的和谐必须以各种利益冲突的平衡为基础,就财产利益而言,物权法应当防止以强凌弱,富人对穷人巧取豪夺。

  记者:一些人之所以认为对“打狗棒”和“宝马车”进行平等的保护是不公平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一部分富人财产的获得和占有是不合法的。因而人们担心,物权法的通过和实施,会使非法收入合法化。

  王艳宁:物权法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定分止争,明确划分各种权利界限,完善规则,减少纷争。一些人担心物权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加强了保护,就会导致非法收入合法化,这是不必要的。考量非法收入能否合法化涉及到物权法以外的领域,不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保护的是有正当根据的物权,合法的物权。不是说不论什么手段得到的财产,就肯定归占有人了,肯定不会被收缴。如果有证据证明某人占有的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得到的,财产来源没有正当根据,就不受保护。有些人以为第一桶金到了谁的手里,靠着物权法,就永远在谁手里,这是不可能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占有的财产确实不属于本人,物权法并不阻碍真正的权利人把它再要回去。

  3、公有财产保护:物权法之外更要有公法保障

  记者: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一段时间以来一直为国人所关注。有人担心,对于私有财产、集体财产、国有财产,物权法采取了平等保护的原则,会不会削弱本已存在不少问题的公有财产保护,造成更大的国有资产流失呢?

  柴振国: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事实上,物权法对保护国有财产、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做了比较多的规定。比如,明确国家所有权由谁行使。物权法根据国有资产的不同形式,规定了相应的国家所有权行使人。再比如,明确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广受关注的国有企业在改制以及转让财产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物权法做了两条规定:一是国有企业的直接主管人员,如果以无偿或者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国有企业的直接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法经营,给国有企业造成严重亏损的,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艳宁:人们不应期待一部物权法解决国有资产保护所有的问题,国有资产保护应该依靠物权法、经济法、刑法和行政法共同来实现。

  物权法只是关于财产保护的一般规则,针对目前我国集体或国有财产享有者权利残缺问题,需要制定特别的法律———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法与物权法之间的关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物权法规定权利确认的一般规则,为所有权的变动提供法律依据。而国有资产法则对国有资产的范围、国有资产权利的确认、国有资产的交易、国有资产的经营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法律适用上,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国有资产法。

  南振兴:做大做强国有经济是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繁荣强大的必然要求,法律应当对此作出制度安排。但这样一个重任除了物权法承负之外,最主要的应该有公法给予保障,所以,今后我们的一个立法取向是应该强化公法,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完善残缺不全的国有财产产权制度。

  公有财产私有化是一个大话题。由于在计划经济时代公有经济过度进入竞争性领域,结果导致了国有经济的低效率,于是政府有意识采取了国有经济从某些领域退出的战略举措。这样一来,从表面看似乎私有财产增长而公有财产减少。但即便如此,我国从来也没有像俄罗斯那样实行公有财产私有化。今天,为了实现增值而使公有财产大举进入市场,同样也没有使公有财产私有化。之所以会出现公有财产私有化,那是因为对公有财产的各种侵权导致的公有资产流失,而公有财产流失正是物权制度和公有财产监管制度严重缺失的表现。所以,我国应当完善财产权法制。物权法的问世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民法上的物权、债权立法的严重失衡格局。
[稿源:河北日报]
[编辑: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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