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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租了甲方一房屋,合同基本条款为,“甲方如发生意外或单位原因不能继续将房出租给乙方,乙方应搬出,甲方退还剩余房款;如因乙方原因退租,甲方不退款。”在我签定字入住后三天,因孩子病了,不能继续租甲方房了,因时间很短且是特殊情况,我提出,补偿甲方1000元,请甲方退还余款5000元(租期3月,2000元/月),甲方依据相应条款不允。我认为,既然甲方有随时终止合同的权利,我也应享有同等权利,虽然没有写入合同。请问,我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解答】
《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有以下几个:
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提出的要求得到法律支持的可能性较小。建议你找一个有威望的人与甲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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