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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李女士购买某开发商开发的公寓,开发商承诺凡购买首层公寓,即赠送20平米的花园,据此,李女士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当其去房管局办理产权证时,房管局却拒绝为开发商"赠送"她的花园办理土地使用证,并说开发商的行为是违法的。这是为什么呢? 【解答】
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城市市区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转移出去。国家对住宅类土地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开发商通过不同方式获得了若干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兴建住宅或写字楼,然后再销售出去。购房人购买了相应的一块土地使用权。
2)购房人对房产相应所占的土地却没有所要权,只有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前,房屋产权人可以向国家重新续交土地使用权价款,就可以重新获得土地使用权。
3)楼座之下和四周地土地使用权归购房人共同享有。开发商私下将花园"赠送"给首层购房者,实际侵害了首层以上购房者的利益,如果首层以上的购房者要求对花园的权利时,就会引起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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