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处分的共同财产能否继续追索?

 

【问】
1996年我因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前我丈夫的单位要集资建家属房,当时我们向单位申请参加集资建房,经批准后交了一万五千元的集资房款,由于建房速度较慢,我们离婚时此房也未能分到我们手中。另外我们夫妻原有的部分存款也是丈夫以他的名义存在银行,存折由他保管。离婚分割财产时,由于我手中无证据,未能分割到集资房款和应分得的存款。现在我已找到当时参加集资和存款的证据,不知我还能向前夫提出追索我应该分得的财产?

【解答】只要有足够的合法证据,你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要回自己的权益,但要注意的是不能超过诉讼实效规定的时间(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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