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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秀区法院认定业主对小区医疗楼没有共有权利且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 (记者 李钢 实习生 刘文亮) 备受公众瞩目的聚德苑小区业主状告市卫生局一案终于有了初步结果。昨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行政裁定,驳回了聚德苑小区业主的起诉,并下发了《行政裁定书》。但是小区业主表示不服裁定,将继续上诉。 法院判决 小区业主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规,在本案中,小区业主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其具体理由有三:首先,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局已经房管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确认其为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聚德中路91号、93号房屋(即大塘小区地段修建的九层医疗楼)的权属人。原告虽为大塘小区业主,不能以此认为其对公用配套设施的卫生院拥有共有权利,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费虽为构成房价的因素,但并不能以此确定原告对小区卫生院拥有共有权利。 其次,广州市卫生局不是规划管理部门,无权针对该小区卫生院的规划问题作出调整。故原告认为被告的批复调整了卫生院建设的规划,从而影响原告的相邻权依据不足。 第三,被告作出的《关于大塘解困小区卫生院建设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并没有批准海珠区卫生局在大塘小区兴建肿瘤医院,且医疗楼并未投入使用。而小区业主仅凭海珠区卫生局与肿瘤医院合作就认为市卫生局批准海珠区卫生局在小区内的医疗楼作肿瘤医院使用,从而影响其健康权依据不足。因此被告作出的批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产生影响。 法院还认为,被告于1998年6月15日作出《批复》,原告于今年3月21日知道后,于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没有正当理由,所以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在法院宣布行政裁定后,小区业主表示不服裁定,将继续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又起波澜 规划局批准扩建被告上法庭 原告方小区业主邓先生认为,作为本案第三方的海珠区卫生局在开庭辩论阶段才拿出医疗楼的房地产权证明,不符合关于举证的相关规定。“我们在诉状中并没有提建肿瘤医院的问题,而是告关于建设主体改变的问题,是批复的行为。”其他业主也纷纷不满裁定,表示将继续上诉。 而海珠区卫生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先生则表示,他们是完全按照规划部门的相关规划书进行的规划建设。 据了解,业主认为之所以小区内的卫生院被建成专科(肿瘤)医院,是广州市规划局在业主购房后改变原规划,批准扩大用地和建筑面积所致,侵害了业主的利益。所以小区业主已将广州市规划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广州市规划局作出的相关《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法院不日将开庭审理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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