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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目

业主控告业主委员会违规使用经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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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某小区业主15人

被控告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每一季度公布一次业主委员会经费使用情况。2003年6月公布出来的开支比以前多出了3000余元,15名业主要求查账,经查账得知,款项主要是出租车费。原来,该小区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业主委员会章程规定,每位委员每月有交通300元。该委员会主任认为,他们常常为大家奔波,很辛苦,应该有一定报酬,所以提议每人每月可以报销300元的出租车费等,10位委员一致同意,随后照此执行。该5名业主很不满,认为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是全体业主共同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除了业主大会同意的开支外,业主委员会无权擅自动用,如果业主委员会认为50元补贴不够,需要增加补贴或领取工资,应当经业主大会通过。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15名业主遂联名将业主委员会告到了当地区房地产局特定管理部门。在区房地产局物业管理部门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同意,每位委员交通补贴每月50元不变,另外每位委员每月集聚00元工资。区房地产局最后强调,此事须在小区内张贴公告。

公告张贴之后,没想到在小区引起轩然大波。该小区共有业主185户,大多数业主均不同意,但由于是物业管理部门调解的结果,均不知该如何办。在多方咨询了解后,遂根据《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要求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讨论此事,有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了临时业主大会。最后,经业主投票表决,在肯定业主委员会为了全体业主所付出的辛勤努力的前提下,同意每位委员的补贴增加至每月150元,并写入了业主委员会章程中。

点评: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属于公益性的义务劳动,委员们原则上不领取工资,但考虑到委员 们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并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规定在业主委员会章程中。在本纠纷中,委员们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业主委员会无权决定应该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宜。区房地产局物业管理部门作为物业行政主管机关,对当事人的控告可以调解,但却未能依法处理。本纠纷涉及的是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报酬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决定权在业主大会,而当事人一方为业主委员会,另一方却仅仅是15名业主,显然15名业主不具备参与调解这灯问题的主体资格。在此情况下,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15名业主正确的处理程序,或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进行决议,或者征集半数以上投票权的的书面意见及授权委托书参与调解,而不能直接进行调解。如前所述,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属全体业主,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如何使用,并记载在业主委员会章程中。

需要提示的是,由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十分繁琐,业主委员会委员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花费了很大的精力,在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小区,可尝试着按月支付业主委员会委员工资报酬,这样,有助于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做的更好,真正受益的是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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