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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黄某某 被告: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区分局 原告诉称,自1996年夏季,大连某某物业管理公司在沙河口区区敦煌小区的公园内设置并使用高音音响设备,每天晚上9点到21点播放音乐,另外,公园内有部分居民晨练使用录音机音量圈套,影响了原告正常的休息,心理上也造成很大影响,原告挂电话报案,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故要求被告公开向其道歉,并治理音乐造成的噪声污染。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6年夏季,大连某某物业管理公司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敦煌小区的公园内设置并使用高音音响设备,每天固定时间播放音乐。另外,公园内有部分居民用播放录音进行晨练活动。1998年9月中旬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后,立即要求大连某某物业管理公司停止播放音乐,物业管理公司于1998年9月底彻底停止播放音乐。被告对群众晨练也进行了劝解,要求降低音乐声音。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2款、第45条、第58条的规定,被告对公园内的噪声污染有监督管理的职责。被告已经要求某某新型物业公司在敦煌小区 的公园停止播放音乐,物业管理公司也已停止播放音乐。被告对群众的晨练活动进行了劝解,要求降低音乐声音。公园是公共场所,群众有进行活动的自由,被告亦无权防止群众自发性的晨练等活动,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坚持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 评析: 在社会生活的法律关系中,有的(如民事法律关系)只调整私权关系,当事人牌平等地位;有的(如行政法律关系)只调整公权关系,当事人处于地位不平等的情况,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则体现出公私权关系混合 的特征。物业管理不仅仅局限于民事关系,而且涉及诸多政府部门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社会责任等方面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物业使用人有关物业使用、维护行为的监管关系。因此,物业管理领域中,主要存在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物业区域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之间物业共有及相邻关系;2、业主与业主使用中关于物业使用和租赁及其他关系;3,业主与开发商间因销售合同而产生的物业保修等民事关系;4,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因前期物业管理而产生的委托关系;5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因物业管理企业而产生的物业合同委托关系;6、物业管理企业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就物业区域相关服务订立合同而产生产生的承包关系。所谓物业管理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政府机构与有关当事人发生的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䍴关系。主要包括:1、行政机关对迸发商及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关系;2、行政机关以物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相关行为的管理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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