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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目

钱神花苑购房者索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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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骆先生预购的钱神花苑的房子为3室2厅2卫1厨,但后来却变成了一卫,其中主卧室内的卫生间被走入式衣柜取代。骆先生以房产公司存有欺诈行为由提起诉讼,提出退一赔一的请求,索赔额高达1180092元。

  2006年3月16日,骆先生诉开发商杭州钱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在余杭法庭再次开庭,法院将择日宣判。

  “缩水”之惑

  卫生间少了一个

  2004年5月11日,骆先生取出全部积蓄并向银行贷款200000元,与杭州钱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神房产,下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下余杭区仓前镇的钱神花苑第3幢4单元402号。合同约定,该商品房户型为3室2厅2卫1厨(合同后附有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为140.22㎡,单价为每平方米4208元,总价为人民币590046元。合同还约定该商品房的交付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前。

  此后,骆先生却获知所购房屋的结构发生了改变,已从两卫变成一卫,主卧室内的一个卫生间被走入式衣柜取代,房屋的面积则缩小了5平方米左右。

  最初设计确为一个

  据杭州钱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网站的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是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业的股份制企业,具有三级城市综合开发资质。钱神花苑是其开发的主力楼盘,设计单位为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那么,为什么一个卫生间会突然消失?骆先生收到钱神房产发于2005年11月20日的通知函称:“你(骆先生)预购我公司的‘钱神花苑’住宅小区项目3幢4单元402,因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粘贴有误。现请你务必在接到本通知函15日内,带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来我公司重新贴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如果15天内未来我公司确认,则视同接受。”

  钱神房产有关人士说,与骆先生签订合同三个月后,即2004年8月20日,他们接到设计单位的函称,有12套房子的户型图(房屋平面图)与设计施工图不符。

  开庭前,设计单位再次出具了一个证明:“由于工作失误,误将钱神花苑3号楼4单元402室的户型图制作成3楼住宅的户型图。”

  记者从杭州市余杭区规划管理处提供的一份钱神花苑备案的设计图纸中发现,设计图中骆所购房子的确为一个卫生间及一个走入式衣柜。规划图纸的出图时间为2003年1月15日。

  厅审焦点

  工作疏忽还是存心欺诈

  那么,又为什么原设计的走入式衣柜,到销售时却变成了卫生间呢?

  “如果是走入式衣柜,我绝不会买这套房子,”骆先生说,“这是房产商为了利于房子销售采取的一种策略,粘贴错误之说纯属搪塞。”记者了解到,钱神花苑有类似问题的住户还有11位,多数人家要求将走入式衣柜变更为原来的卫生间。

  骆先生说:“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不同楼的房屋平面图被贴错了,真有这么巧的工作失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时应当提交“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在双方签订合同前“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也在规划部门备案。由此可见,开发商应该非常明确自己卖的产品是两个卫生间还是一个卫生间。”骆先生说。基于上述理由,骆先生认为钱神房产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以达到销售房产的目的,存有欺诈行为,而要求房产商退一赔一。

  这正是本案的焦点。庭审中,开发商一方辩称是粘贴有误,指出在签订合同时,他们并不知情户型与设计图不符。在得知两者间存在出入后,他们就联系消费者,并协商如何退房。因此,他们不存在欺诈行为,只是工作疏忽。

  法外探讨

  退一赔一是否适用于商品房索赔

  “退一赔一”这一广泛用于各类消费纠纷的索赔原则在此是否适用?

  据介绍,2003年3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类似双倍赔偿的条款。其中第八条规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第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等几种情况也可以作出上述的责任追究。

  房产公司代理人指出,本案的事实与上述《解释》的情形不同。因此,骆提出退一赔一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应该驳回。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东宇律师则说,《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这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要求。本案中,作为消费者的骆先生买了一个商品———房子的事实,就表明本案适用《消法》进行索赔。相比而言,《解释》只是对于局部问题作出的一种解释性的规定,其法律效力不如《消法》。

来源: 每日商报  作者: 冯永明  编辑: 沈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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