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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2006年12月25日,西海都市报报道了市民李某和延期交房的开发商之间的消费纠纷,因消协调解失败,李某和开发商打起了官司。日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已经判决,消费者李某胜诉。 市民李某于2004年购买了青海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房一套,房屋总价21.6万元,交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主体完工后付款达到80%,交房时付清余款,交房时间为2005年11月30日前。金陵房地产公司却未能按合同约定交房,并拒绝交违约金。法院审判中认为,原告、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被告未按时交付房屋给原告,责任在被告。法院判决:一、被告青海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原告所买房屋交付原告李某所有;二、被告交付原告李某违约金34807.6元;三、被告返还原告李某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据了解,青海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作者:刘慧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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