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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目

商品房按揭贷款返还案

转载日期】【引用出处】2007/06/28,佛山日报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张某因购买某开发商房屋一套,向银行贷款70万元。后因开发商违约,2007年1月,张某诉请法院解除了购房合同。2007年2月,银行以购房合同解除后,张某无权继续占用贷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张某签订的贷款合同;张某归还贷款余额65万元本金及利息和罚息;开发商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某辩称:银行贷款实质上是由开发商占用,本案纠纷源于开发商违约,故开发商应承担一切责任。开发商辩称:其作为保证人,无独立还款义务,只能在张某不能还款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2007年5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购房合同已解除,贷款合同理应解除;开发商在上述两合同解除中有过错,且当初银行贷款是直接划至开发商帐户,故开发商应承担还款及支付利息、罚息的责任,张某无须担责。

法院遂判决:解除贷款合同;开发商返还银行贷款本金65万元及支付利息、罚息。

[律师点评]

一、贷款合同应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本案,因张某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已解除,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理应解除。

二、开发商应担责。《商品房司法解释》第25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本案,张某虽是贷款合同相对人,但因银行为张某发放贷款时,是将该70万元贷款直接划至开发商帐户由开发商占用,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开发商应承担贷款本金65万元的直接返还责任。同时,购房和贷款两合同被解除是因开发商违约所致,开发商理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应向银行支付利息和罚息。为此,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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