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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抓紧贯彻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意见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05/05/10【颁布单位】余政办发〔2005〕68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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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抓紧贯彻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意见的通知 省国土资源厅于最近下发了《关于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16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作出了政策规定。为抓紧贯彻《意见》精神,做好我市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工作的重要性。《意见》是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依法处置违法用地的一个重要规范性文件。《意见》是新时期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违法用地、实事求是解决违法用地遗留问题的重要政策措施,对增加我市建设用地总量、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拓展用地空间、盘活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具有重要作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抓紧贯彻《意见》的重要性,把做好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用足用好这一政策措施。 二、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切实做好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工作。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政策性强,程序严格,操作规范,必须严格按照《意见》规定的要件办理。一是补办审批手续对象必须是依法处理过的违法用地,不准借机搭车。二是明确时间界限,2003年7月31日以前违法用地的,作罚款处理;2003年7月31日至2004年10月22日期间违法用地的,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2004年10月22日以后违法用地的,要严肃查处,拆除复耕,不准补办审批手续。三是违法用地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群众对此有信访的,不得补办审批手续。四是违法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村建设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五是违法用地必须是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的。2003年7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对直接责任人必须按规定作出行政处分。六是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使用的农用地转用指标,是既有的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可不占用当年度使用额度。上述6个要件,密切相关,互相制约,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把握,按规定操作,确保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的工作质量。 三、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需使用的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由市集中统一调剂使用,适当照顾折抵指标多的乡镇(街道)。市集中使用的土地整理折抵指标以每亩3万元的价格,有偿调剂。 四、办理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要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解决2003年底前报而未批先建的违法用地项目。原则上先办理工业用地项目,再办理公建用地项目;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再照顾乡镇(街道)建设项目用地。 五、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余政发〔2004〕97号)规定的新用地标准,严格控制项目用地必须达到的投资强度和建筑密度,严格控制项目用地面积。凡是达不到新的用地标准,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的,必须核减用地指标,直至取消补办违法用地审批手续。决不允许在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过程中,出现新的圈地、闲置浪费土地的现象。
六、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要求高。各地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通力协作,互相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国土资源局要负责做好全市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资料的汇总、整理和上报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要对已查处完毕并符合补办条件的项目,抓紧会审立项,严格控制投资强度;市规划局要及时完成补办项目的规划审批和规划征地红线,按规定控制建筑容积率;市监察局要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2003年7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对直接责任人及时作出行政处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市下达的任务和指标,对本辖区内的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工作负责,做好征地村和村民群众及违法用地单位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用地单位要积极配合,自觉接受查处,维护村级集体经济和征地村民的合法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工作效率,对推诿扯皮、渎职失职、延误审批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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