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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协议出让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5/08/30【颁布单位】余政办发〔2005〕133号【失效日期】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协议出让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我市目前执行的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是市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执行标准的通知》(余政发〔1994〕68号)规定的标准。10多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形势政策变化,虽然新增了一些土地出让金项目,但仍与目前的土地市场水平不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出让金收取行为,增加国有土地收益,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市协议出让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执行范围。全市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分为5等6个级别,原定的土地级差地租不变,原朗霞等乡镇因行政区划调整,土地级差地租也作相应调整(详见附件一)。   

二、调整后全市国有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余姚市调整后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价格组成表》执行(详见附件二)。其中,调整地租2单价由原来的每亩10000元增加至45000元,新增调整地租4单价每亩4700元,取消原专项提成收费项目每亩1000元。   

三、新增调整地租2和调整地租4,主要用于土地整理、造地造田、标准农田建设,实现全市耕地总量占补平衡的专项资金。   

四、调整协议出让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后,市和乡镇(街道)两级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分成,仍按市政府余政发〔1994〕6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调整协议出让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ОО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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