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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余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6/04/11【颁布单位】 余政办发〔2006〕43号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六年四月十一日    
 
 
 
 
 
余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市建设局
(二ОО六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形成、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建档案事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在业务上接受城建档案管理处的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处报送。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接收、收集、保管城建档案,做好城建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范围
  第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的范围包括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基础设施档案以及建设部和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
  第八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范围: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洞、排水、照明、污水处理等方面的档案。
  (二)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消防、邮政、电信、公共交通等方面的档案。
  (三)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建设工程档案。
  (四)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城市雕塑工程等方面的档案。
  (五)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填埋场、大型公厕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及监测工程等方面的档案。
  (六)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工厂、矿山、仓储设施等)、住宅、商业、机关、学校、医疗、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等方面的档案。
  (七)城市环保、防洪、防灾、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八)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等军事工程档案。
  第九条 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中形成的档案。
  第十条  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的范围为:
  (一)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址、地名等资料。
  (二)城市经济、人口、自然资源等资料。
  (三)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规定、计划文件、科学研究成果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建设单位应当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形成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保管使用5至10年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移交,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处负责收集。
  第十三条 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是原件;
  (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三)按有关规定报送建设工程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档案,市以上重点工程以及采用计算机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送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光盘、磁盘等电子档案;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档案。对内容不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限期补充完整。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材料,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处报送。
  第十五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被撤消的,建设工程的档案材料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处接收、保管。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并按承诺书的要求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七条  按规定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对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出具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及时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作为备案的必备文件。
  第十九条  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竣工测量图,交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集中、统一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移交。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二十条  对地下管线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或代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分布现状资料。
   
第四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养保护工作,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对破损、霉变、褪色或者字迹模糊的档案采取修补、复制等补救措施,来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对馆藏的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应当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原件。
  第二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提供的城建档案复制件盖有城建档案专用印章标记的,与城建档案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第二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应当定期公布向社会开放城建档案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为档案的社会利用提供便利。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持有效证件查阅、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中应当忠于职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或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损毁、丢失、伪造、销毁城建档案等行为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他档案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余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余政办发〔1988〕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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