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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余姚市城区非法占地建房处理意见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2/12/19【颁布单位】余政办发〔2002〕214号【失效日期】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余姚市城区非法占地建房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城区非法占地建房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余姚市城区非法占地建房处理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2002年12月)

一、为进一步推进城区非法占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秉着客观公正、堵疏结合,轻重有别、分类处理的原则,特制订本处理意见。
二、本处理意见适用于城区非法占地建房专项整治期间查实的城区内非法占地建房行为。
三、本处理意见所指非法占地建房行为主要有以下5类:

(一)未批先建,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造住宅、附属用房和经营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老住宅翻建新住宅的;

(二)少批多占,即实际建房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
(三)建新不拆旧,即经批准易地建造的新住宅在竣工后,按规定应在3个月内拆除旧住宅而不拆除的;

(四)非法出卖宅基地,即依法取得个人建房用地后非法出售给他人建住宅,或者擅自将集体土地出售给他人建住宅的;

(五)其他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的建房行为。
四、对未批先建的,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下列4种对象的,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1、 无视执法部门依法阻止,继续强行抢建的;

2、2002年9月24日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管办和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查处非法占地建房的通告》以后继续非法占地建房的;
3、不符合个人建房条件,非法占地建房后用于出租、出售、搞经营,或者出租、出售老住宅,再非法占地建新住宅的;
4、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二)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根据《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由未批先建户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罚后,按法定程序补办建房手续:

1、确实符合个人建房条件的;
2、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不影响城市规划的;

4、非法占地建房面积未超过村(居)民个人建房规定面积的。
(三)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由未批先建户作出书面承诺,经村(居)委、街道办事处分别签署意见,市规划局审核后,由市城管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未批先建户在书面承诺中必须包含下例内容:
1、不再继续非法抢建、扩建;

2、不再申请补办建房手续;

3、在政府建设需要征地拆迁时无条件拆除。
未批先建户若不作出书面承诺、不接受处罚,或者不履行承诺义务的,则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五、对少批多占的,应责令退还多占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多占土地上的房屋,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但因房屋结构原因拆除有困难,又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少批多占户可作出不再申请补办用地手续,在政府建设需要征地拆迁时无条件拆除等书面承诺,经村(居)委、街道办事处分别签署意见,市规划局审核后,由市城管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若少批多占户不作出书面承诺、不接受处罚,则责令退还多占的土地,限期拆除多占土地上的房屋。
六、对建新不拆旧的,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拆除;不履行建新拆旧承诺义务,将旧住宅出售给他人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七、对非法买卖宅基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八、对其他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对纵容、袒护非法占地建房行为,管理严重失职的村干部,以及带头非法占地建房或涉及其他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党员、干部,必须从严、从重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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