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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余姚市城区非法占地建房处理意见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02/12/19【颁布单位】余政办发〔2002〕214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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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余姚市城区非法占地建房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城区非法占地建房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余姚市城区非法占地建房处理意见
一、为进一步推进城区非法占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秉着客观公正、堵疏结合,轻重有别、分类处理的原则,特制订本处理意见。
(一)未批先建,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造住宅、附属用房和经营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老住宅翻建新住宅的; (二)少批多占,即实际建房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 (四)非法出卖宅基地,即依法取得个人建房用地后非法出售给他人建住宅,或者擅自将集体土地出售给他人建住宅的; (五)其他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的建房行为。 (一)属下列4种对象的,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1、 无视执法部门依法阻止,继续强行抢建的;
2、2002年9月24日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管办和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查处非法占地建房的通告》以后继续非法占地建房的;
1、确实符合个人建房条件的; 3、不影响城市规划的; 4、非法占地建房面积未超过村(居)民个人建房规定面积的。 2、不再申请补办建房手续; 3、在政府建设需要征地拆迁时无条件拆除。
五、对少批多占的,应责令退还多占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多占土地上的房屋,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但因房屋结构原因拆除有困难,又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少批多占户可作出不再申请补办用地手续,在政府建设需要征地拆迁时无条件拆除等书面承诺,经村(居)委、街道办事处分别签署意见,市规划局审核后,由市城管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若少批多占户不作出书面承诺、不接受处罚,则责令退还多占的土地,限期拆除多占土地上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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