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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困暂行办法

【实施日期】2003/02/14【颁布单位】余政办发〔2003〕12号【失效日期】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困暂行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余姚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我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城区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可按本办法向政府申请租金补贴或配租廉租公房。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房解困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民政等部门和总工会、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住房解困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划拨的住房解困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中提留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住房解困资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专户储存、专项核算管理,用于发放住房租金补贴和出资购买廉租公房。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第五条 城区廉租公房的来源,包括: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腾退的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购买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第六条 申请住房解困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市民政局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

(二)人均住房的使用面积人均低于12平方米;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一般采用发放租金的形式补贴。
申请人要求配租廉租公房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私有住房的;
(二)烈属、无赡养人的老人或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家庭。
第八条 要求住房解困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由申请人持现住房情况资料、户籍证明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内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若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登记;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发放租金补贴;对要求配租廉租公房且符合第七条第二款条件的申请人,按登记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轮候配置。
第九条 廉租公房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筹安排。承租廉租公房的家庭,应当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廉租公房租赁合同。原承租公有住房的,由产权单位将所租房屋收回;原承租私有住房的,由产权人将所租住房收回。
第十条 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租金补贴协议。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按月发放租金补贴,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将租金补贴专项用于支付住房租金。
第十一条 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及租金补贴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计划、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承租廉租公房或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须每年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会同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每年对其家庭成员、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 承租廉租公房或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在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2平方米或收入连续1年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市房地产管理局。对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对承租廉租公房的家庭,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所租住房,或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对违反前款规定不及时报告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退还所租住房,补缴公有住房租金和廉租公房租金之间的差额,或追缴租金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承租廉租公房的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租金,合理使用住房,并不得将廉租公房改变用途、改户、转租或者按房改成本价购买。
对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拖欠租金、改变住房用途或转租他人且拒不改正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对因城市建设拆迁已承租的廉租公房,被拆住房的拆迁补偿款归市房地产管理局所有,纳入解困住房资金的统一管理。原承租家庭的住房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解困住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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