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 |||||||||||||||||||||||||||||||||||||||||||||||||||||||||||||||||||||||||||||||||||||||||||||||||||||||||||||||||||||||||||||||||||||||||||||||||||||||||||||||||||||||||||||||||||||||||||||||||||||||||||||||||||||||||||||||||||||||||||||||||||||||||||||||||||||||||||||||||||||||||||||||||||||||||||||||||||||||||||||||||||||||||||||||||||||||||||||||||||||||||||||||||||||||||||||||||||||||||||||||||||||||||||||||||||||||||||||||||||||||||||||||||||||||||||||||||||||||||||||||||||||||||||||||||||||||||||||||||||||||||||||||||||||||||||||||||||||||||||||||||||||||||||||||||||||||||||||||||||||||||||||||||||||||||||||||||||||||||||||||||||||||||||||||||||||||||||||||||||||||||||||||||||||||||||||||||||||||||||||||||||||||||||||||||||||||||||||||||||||||||||||||||||||||||||||||||||||||||||||||||||||||||||||||||||||||||||||||||||||||||||||||||||||||||||||||||||||||||||||||||||||||||||||||||||||||||||||||||||||||||||||||||||||||||||||||||||||||||||||||||||||||||||||||||||||||||||||||||||||||
【实施日期】2004/01/08【颁布单位】余政发〔2004〕2号【失效日期】 | |||||||||||||||||||||||||||||||||||||||||||||||||||||||||||||||||||||||||||||||||||||||||||||||||||||||||||||||||||||||||||||||||||||||||||||||||||||||||||||||||||||||||||||||||||||||||||||||||||||||||||||||||||||||||||||||||||||||||||||||||||||||||||||||||||||||||||||||||||||||||||||||||||||||||||||||||||||||||||||||||||||||||||||||||||||||||||||||||||||||||||||||||||||||||||||||||||||||||||||||||||||||||||||||||||||||||||||||||||||||||||||||||||||||||||||||||||||||||||||||||||||||||||||||||||||||||||||||||||||||||||||||||||||||||||||||||||||||||||||||||||||||||||||||||||||||||||||||||||||||||||||||||||||||||||||||||||||||||||||||||||||||||||||||||||||||||||||||||||||||||||||||||||||||||||||||||||||||||||||||||||||||||||||||||||||||||||||||||||||||||||||||||||||||||||||||||||||||||||||||||||||||||||||||||||||||||||||||||||||||||||||||||||||||||||||||||||||||||||||||||||||||||||||||||||||||||||||||||||||||||||||||||||||||||||||||||||||||||||||||||||||||||||||||||||||||||||||||||||||||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八日 余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和《余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 第一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地段等级 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地段划分四个等级(试行)(详见附表一、附图一)。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地段等级划分标准,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二条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结算办法 ㈠ 被拆房屋和安置用房的结算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进深、层次、层高、朝向、土地可使用年期和其他因素经评估确定。 被拆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被拆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基准价所含的房屋重置价格+被拆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增加12%的货币补偿金额。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增加比例在5%~10%范围内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评估金额的计算公式: 安置用房评估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基准价所含的房屋重置价格+安置用房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㈡ 货币补偿基准价按照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2004年度各类用途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 1、新建钢混二等乙级住宅货币补偿基准价按地段等级划分为四类:一类3800元/㎡,二类3200元/㎡,三类2600元/㎡,四类2000元/㎡(详见附表二)。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上的被拆住宅用房,其货币补偿基准价核减2%。 2、新建钢混二等乙级商业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分为A、B 两档。 A、主要商业道路两旁的底层商业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按干道等级分为三类:一类42000元/㎡~22000元/㎡,二类19000元/㎡~10000元/㎡,三类9500元/㎡~6000元/㎡(详见附表三)。以临街宽度为单位根据进深予以调整:进深0~12米以内(含12米)部分按进深系数修正确定:√被拆房屋深度/√12 ×12/被拆房屋深度;12米~15米(含15米)部分按40%~50%予以确定;15米~18米(含18米)部分按30%~40%予以确定;18米以上部分按20%~30%予以确定。如遇十字路口转角增加10%、丁字路转角增加6%、其他街角增加3%(只增加转角、街角90度范围内的自然间)。具体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在规定范围按比例予以确定。附表三未列入的主要商业道路两旁的底层商业用房遇拆迁(或安置)时,其货币补偿基准价由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另行确定。 主要商业道路两旁二层商业用房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按地段等级分为四类:一类5500元/㎡,二类4800元/㎡,三类3800元/㎡,四类2900元/㎡(详见附表四)。三层、四层及以上商业用房的货币补偿基准价,分别以其二层货币补偿基准价的90%、80%予以确定。 B、非主要商业道路两旁底层商业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按地段等级分为四类:一类5500元/㎡,二类4800元/㎡,三类3800元/㎡,四类2900元/㎡(详见附表五)。 非主要商业道路两旁二层、三层及以上商业用房的货币补偿基准价,分别以其底层货币补偿基准价的85%、80%予以确定。 3、新建钢混二等乙级办公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按地段等级分为四类:一类4000元/㎡,二类3300元/㎡,三类2650元/㎡,四类2050元/㎡(详见附表六)。 4、新建钢混三等乙级工业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按地段、容积率划分为四类:一类2170元/㎡~1400元/㎡,二类1950元/㎡~1300元/㎡,三类1770元/㎡~1220元/㎡,四类1670元/㎡~1180元/㎡(详见附表七)。 ㈢ 基准价的修正系数 1、房屋区位差价系数是指在某一个特定的地段内,房屋相对于所在地段,拆迁地块的优劣程度而上下浮动的系数。由区位基数和修正系数组成,区位基数在拆迁时由评估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详见附表八)报拆迁、价格管理部门审核确定;修正系数由评估机构在±3%幅度内评估确定(住宅用房除外)。 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国有土地上的各类用途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和区位差价系数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2、住宅用房楼层差价率按整幢房屋各部位楼层差价率相加分别趋近于零的原则确定[详见附表九(一)、(二)、(三)];非住宅用房免计楼层差价率。 3、朝向差价率是指房屋的朝向差别。非住宅免计朝向差价率,住宅朝向差价率按附表十确定。 4、遇附表十一(一)、(二)未列入的其他因素,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2%的幅度范围内评估确定。 ㈣ 房屋重置价格及修正因素 1、房屋重置价格包括重置基价(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小区内配套设施费。重置基价分为钢混、砖混、砖木、木、简易五类二十三等(详见附表十二)。小区内配套设施费根据设施的差异确定(详见附表十三)。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小区内配套设施费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2、重置基价修正因素 ① 重置结构价差调整是指房屋主体结构的实际建造状况与结构等级评定标准的差异调整,由评估机构按附表十四(一)、(二)、(三)予以调整。 ② 重置价格调整项目是指房屋分类项目的实际建造状况与规定标准的差异调整,由评估机构按附表十四(四)、(五)予以调整。 ㈤ 成新率是指房屋的新旧程度,具体根据建造年份、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状况评估确定(详见附表十五)。 第三条 其他有关项目的评估标准 ㈠汽车库、架空层补偿金额 拆除房屋所有权证中有记载的汽车库、架空层,根据地段等级、结构差异实行货币补偿。 拆除设计用途为汽车库的按所在地段住宅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结合区位差价系数、建筑结构、使用面积、成新等因素由评估机构按实评定后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架空层的根据地段等级由评估机构按下列标准结合成新评定后予以货币补偿: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元/使用面积):一类地段1550元/㎡至1500元/㎡,二类地段1500元/㎡至1450元/㎡,三类地段1450元/㎡至1400元/㎡,四类地段1400元/㎡至1350元/㎡。 拆除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汽车库、架空层,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被拆迁的旧料归拆迁人。 安置用房有汽车库或架空层的结算办法按上述规定办理。 ㈡装修补偿费 被拆迁的各类房屋内有装修的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具体由评估机构按照余姚市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标准结合成新予以评估确定(详见附表十六)。装修成新根据装修使用年期、保养、使用状况等因素确定,但成新率最低为3成。装修材料归拆迁人所有。 安置用房有装修的,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装修情况按上述规定予以评估确定。 ㈢附属物补偿费 拆迁简易棚、室外地坪、围墙、水井等附属物的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具体由评估机构根据附表十七所列补偿标准结合成新予以评估确定。遇附表十七未列入的附属物,其补偿费由评估机构根据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原则评估确定,附属物归拆迁人所有;入地树木、花木的补偿标准按附表十八补偿,树木、花木归原所有人。 安置用房有附属物的,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上述规定予以评估补偿。 ㈣因搬迁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由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㈤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评估机构按附表十二规定的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确定补偿价格。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货币补偿金额=被拆房屋的重置价格单价×(1±调整差价)×(剩余使用年限/批准期限)×批准建筑面积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四条 其他有关项目的补偿补助标准 ㈠住宅的补偿补助项目 1、临时安置补偿费 拆迁人按照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按10元/㎡建筑面积·月计发(最低标准按400元/户·月计发)。 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偿费。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从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至得到安置时止。 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一次性发给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搬家补助费 被拆房屋搬家补助费标准如下(建筑面积): 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按800元/户·次结算;100平方米(含)到200平方米以下的,按1000元/户·次结算;2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1200元/户·次结算。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迁往安置用房时,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搬家补助费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㈡ 非住宅的补偿补助项目: 1、经济损失及搬迁安装过渡费一次性补助金额。 因拆迁影响被拆迁人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及搬迁安装过渡费用,拆迁人应按照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房屋的使用性质、地段等因素,给予一次性补助。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非住宅用房经济损失及搬迁安装过渡费一次性补助金额标准详见附表十九。 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非住宅用房经济损及搬迁安装过渡费一次性补助金额标准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2、设施补偿费 拆迁非住宅用房发给设施补偿费。设施补偿费包括设施设备、物资搬迁补偿及设施设备安装补偿。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非住宅设施补偿标准(按建筑面积):营业用房50元/平方米,生产用房65元/平方米,仓库、办公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25元/平方米。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非住宅设施补偿标准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㈢ 其他补偿项目 1、电话移机补偿费、有线电视补偿费、互联网补偿费,按现行新装标准予以补偿。 2、空调拆装费:按300元/只补偿。 3、淋浴房拆装费:按150元/只补偿。 4、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费:按500元/只补偿。 第五条:奖励费 对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时或提前签协并搬迁的被拆迁户增设奖励费。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住宅用房按时签协并搬迁的奖励费为300元/㎡,提前30天签协并搬迁的奖励费为400元/㎡;工业用房按时签协并搬迁的奖励费为150元/㎡,提前30天签协并搬迁的奖励费为200元/㎡。 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奖励费标准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六条 房屋拆迁中涉及土地的有关标准 ㈠ 低容积率土地补偿费 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标准容积率(住宅用房1.3,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1.5,工业用房0.5,其他非住宅用房1.5)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由拆迁人给予经济补偿。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按附表二十标准并结合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可使用年期等情况评估确定。用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为准。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补偿标准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㈡ 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上的商业、办公、工业用房应按同类地段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的15%补交土地收益金。 第七条: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和新增装修及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本规定由余姚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附表一:余姚市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地段等级划分表 附图一:余姚市中心城市规划建成房屋地段等级划分图(试行) 附表二:2004年度余姚市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新建钢混二等乙级住宅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标准表 附表三:2004年度余姚市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主要商业道路两旁新建钢混二等乙级沿街底层商业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标准表(一)、(二) 附表四:2004年度余姚市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主要商业道路两旁新建钢混二等乙级二层商业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标准表 附表五:2004年度余姚市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新建钢混二等乙级非主要商业道路两旁底层商业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标准表 附表六:2004年度余姚市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新建钢混二等乙级办公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标准表 附表七:2004年度余姚市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新建钢混三等乙级工业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标准表 附表八:2004年度余姚市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各类用途房屋区位差价系数表 附表九:余姚市房屋层次差价率标准表(一)、(二)、(三) 附表十:余姚市住宅用房朝向差价率标准表 附表十一:余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其他因素差价率标准表 (一)、(二) 附表十二:余姚市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价格标准表(一)、(二)、(三) 附表十三:余姚市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房屋重置价格(小区内配套设施费)标准表 附表十四:余姚市房屋等级常用重置结构价差调整表(一)、(二)、(三)、(四)、(五) 附表十五:余姚市房屋成新率基准表 附表十六:余姚市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标准表 附表十七:余姚市附属物补偿费标准表(一)、(二) 附表十八:余姚市拆迁零星附属绿化补偿标准表 附表十九:余姚市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非住宅经济损失和搬迁安装过渡费用一次性补助标准表 附表二十:余姚市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低容积率土地补偿费标准表 附表一 余姚市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地段等级划分表 (试行)
附表二 2004年度余姚市中心城市规划建成 区内新建钢混二等乙级住宅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标准表
说明: 1、本表所列基准价格,仅适用于国有住宅有偿出让土地上的新建钢混二等乙级住宅; 2、本表所列基准价格,相对应重置价格为860元/㎡,其中包括小区内配套设施费为100元/㎡。 3、被拆迁住宅货币补偿金额应结合房屋具体区位差价系数、建筑结构、成新、层次、层高、朝向和其它因素予以调整。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上的被拆住宅用房,其货币补偿基准价核减2%。 附表三 2004年度余姚市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主要商业道路 两旁新建钢混二等乙级沿街底层商业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标准表
2004年度余姚市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主要商业道路两 旁新建钢混二等乙级沿街底层商业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标准表(续)
说明: 1、本表所列基准价格,仅适用于国有商业有偿出让土地上的新建钢混二等乙级底层商业用房; 2、本表所列基准价格,相对应重置价格为810元/㎡,其中包括小区内配套设施费为50元/㎡; 3、被拆迁底层商业用房应结合房屋具体区位差价系数 、建筑结构、成新、进深、层高和其他因素(土地尚可使用年期)等予以调整。
附表四 2004年度余姚市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主要商业道路 两旁新建钢混二等乙级二层商业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标准表
说明: 1、本表所列基准价格,仅适用于国有商业有偿出让土地上的新建钢混二等乙级商业用房; 2、所列基准价格,相对应重置价格为810元/㎡,其中包括小区配套设施费为50元/㎡; 3、被拆迁商业用房应结合房屋具体区位差价系数 、建筑结构、成新、层次、层高和其他因素(土地尚可使用年期)等予以调整。 附表五 2004年度余姚市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新建钢混 二等乙级非主要商业道路两底层商业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标准表
说明: 1、本表所列基准价格,仅适用于国有商业有偿出让土地上的新建钢混二等乙级商业用房; 2、所列基准价格,相对应重置价格为810元/㎡,其中包括小区配套设施费为50元/㎡; 3、被拆迁商业用房应结合房屋具体区位差价系数 、建筑结构、成新、层次、层高和其他因素(土地尚可使用年期)等予以调整。 附表六 2004年度余姚市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 新建钢混二等乙级办公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标准表
说明: 1、本表所列基准价格,仅适用于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新建钢混二等乙级办公用房;办公用房认定:按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用途确定,如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则土地上的办公用房按工业用房处理。 2、所列基准价格,相对应重置价格为810元/㎡,其中包括小区配套设施费为50元/㎡; 3、被拆迁办公用房应结合房屋具体区位差价系数 、建筑结构、成新、层次、层高和其他因素(土地尚可使用年期)等予以调整。 附表七 2004年度余姚市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 新建钢混三等乙级工业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标准表
说明: 1、本表所列基准价格,仅适用于国有有偿工业出让土地上的新建钢混三等乙级工业用房; 2、本表所列基准价格,相对应重置价格为620元/㎡,其中包括小区内配套设施费为80元/㎡; 3、被拆迁工业用房应结合房屋具体区位差价系数 、建筑结构、成新、层次、层高和其他因素(土地尚可使用年期)等予以调整。 4、容积率=房屋所有权证载面积/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 5、若容积率介于上表两等级之间的,其货币补偿基准价按比例调整。 6、被拆迁工业用房容积率低于0.5的按附表二十补偿。 附表八 2004年度余姚市中心城市规划建成 区内各类用途房屋区 位差价系数表
说明: 1、区位差价系数是指在某一个特定地段内房屋相对于所在地段,拆迁地块的优劣程度而上下浮动的系数。由区位基数和修正系数组成,区位基数在拆迁时由评估机构在上表所列幅度内报拆迁、价格管理部门审核确定,修正系数由评估机构在±3%幅度内评估确定(住宅用房除外)。 2、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区位差价系数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附表九 余姚市底层有架空层层次差价率表(一)
说明: 1、一层以下有设计用途为汽车库或架空层; 2、本表适用于被拆(或安置)钢混、砖混结构计算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时的楼层层次差价结算; 3、顶层送阁楼的层次差价率为0。 附表九 余姚市底层非住宅层次差价率表(二)
说明: 1、一层为非住宅用房,二层以上为住宅用房; 2、本表适用于被拆(或安置)钢混、砖混结构计算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时的楼层层次差价结算。 附表九 余姚市底层无架空层层次差价率表(三)
说明: 1、 本表适用于无架空层的住宅用房; 2、 本表适用于被拆(或安置)钢混、砖混结构计算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时的楼层层次差价结算。 附表十 余姚市住宅用房朝向差价率标准表
说明: 1、主方向是指正方向左右各45度范围内的方向; 2、钢混、砖混结构住房,按卧室的主方向及其部位,以套为单位计算差价率; 3、工字型点式住房的西侧部位套房,如其东和南方向受本幢房屋阻挡,主方向改作朝西计算; 4、本表适用于被拆(或安置)钢混、砖混结构公寓式住房计算货币补偿基准价的朝向差价结算。 附表十一 余姚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其他因素差价率标准表(一)
附表十一 余姚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其他因素差价率标准表(二) (土地使用权可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1、 住宅用房暂不考虑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2、 办公用房参照工业用房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附表十二 余姚市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价格标准表(一)
附表十二 余姚市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价格标准表(二)
附表十二 余姚市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价格标准表(三)
说明: 1、重置价格=重置基价+小区内配套设施费,适用于被拆迁房屋和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小区内配套设施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见附表八,建成区外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房屋拆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2、本表系按照我市目前现状进行分类,但不包括钢结构。 3、如房屋的六个分部项目特征与本表不同时相符时,房屋等级主要以结构特征确定,设施、门窗、楼地面、墙面装饰等仅作参考。 4、上部砖混、下部框架的房屋,应分别按各自的竖向和水平承重结构归类。 5、小梁薄板房屋结构分类属砖混,因我市此类房屋较少且今后不再建造,为减少分类,现归入砖木三等。 6、空调、通讯设施等均不包括在重置价内。 7、除标准外的粘土整砖、砖砌块视作标准砖。 8、层高标准:住宅:钢混结构3.00m,砖混结构2.90m,砖木、木、其它结构按上表;商业:钢混结构底层4.20m,二层及以上3.20m,砖混结构底层3.8m,二层及以上3.2m,砖木、木、其它结构按上表;办公:钢混结构底层4.2m,二层及以上3.2m,砖混结构底层3.8m,二层及以上3.2m,砖木、木、其它结构按上表;工业:钢混、砖混、砖木结构3.8m,木、其它结构按上表。实际建筑层高与标准层高有差异时,按每提高(降低)0.1m重置单价增(减)1.5%计算(单层按1%计算);其中非住宅层高3.8m以上部分,每提高0.2m增1%计算。 9、“卫”除说明外,均指蹲坑、洗脸盆。 3、 附表十三 余姚市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房屋重置价格 (小区内配套设施费)标准表
说明: 小区内配套设施费包括以下设施配置: 1、住宅: 老住宅区:水电、有线电视、道路、地下管线等如合宝弄、武胜门等老城区房屋; 住宅小区低档:水电、有线电视、道路、地下管线、绿地率10%以下等,无物业管理,如花园新村、富巷新村等; 住宅小区中档:水电、有线电视、可视电子对讲门、网通、道路、地下管线、绿地率10%~30%等有物业管理,如保庆花园、新世纪花园等; 住宅小区高档:水电、有线电视、可视电子对讲门、网通、道路、地下管线、绿地率大于30%、供气、供热、游泳池、门楼、有现代化物业保安系统等,如舜江名苑、富达广场等; 2、工业:水电(三相电)、道路、地下管线、绿化率10%以下。 3、商业、办公:水电、道路、有线网络、地下管线等。 4、中心城市规划区外的小区内配套设施费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附表十四 余姚市房屋等级常用重置结构价差调整表(一)
注:四坡屋面与两坡屋面价差(按屋面面积) 15元/M2 附表十四 余姚市房屋等级常用重置结构价差调整表(二)
附表十四 余姚市房屋等级(工业用房) 重置结构价差调整表(三)
附表十四 余姚市房屋重置价格调整项目标准表(四)
附表十四 余姚市房屋重置价格调整项目标准表(五)
说明:1、被拆(或安置)房屋与余姚市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价格标准不相符时,应按此表调整项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增减(或估算); 2、本表未列调整项目,由评估机构根据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原则评估确定。 附表十五 余姚市房屋成新率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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