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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转让出租存量土地厂房的若干意见 |
【实施日期】2004/05/24【颁布单位】【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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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缓解工业经济发展的要素制约,特别是工业用地紧张的状况,盘活现有可用土地存量和闲置厂房,加快工业项目的实施,经研究,特制订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鼓励企业转让现有存量土地。企业转让现有已批存量土地,对其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作为专项支出给予全额奖励。
二、鼓励企业转让出租现有闲置厂房。企业转让现有闲置厂房,对其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营业税本市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作为专项支出给予补助;对出租其闲置厂房的租赁费收入,市财政按其租赁费收入所交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本市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三、强化土地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实施项目建设,防止将土地批而不用。严格处置闲置土地,对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开发建设;连续满2年不开发建设的,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四、本意见适用对象范围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的存量土地、厂房转让出租行为和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内符合规划要求的存量土地、厂房转让出租行为。对企业转让出租土地、厂房的奖励补助,由市经济发展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地税)局共同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一条、第二条奖励政策执行至2004年12月31日止。
二ΟΟ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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