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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5/05/11【颁布单位】 余政发〔2005〕43号【失效日期】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О五年五月十一日


余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建立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管理原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补贴、保本微利、个人购买的原则,定向供应城区居民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每户限购一套。   

(三)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二、购房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夫妻一方是农村户口);

(二)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2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按统计部门确认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四)未享受过房改购房、解困房、集资房及住房货币补助等优惠。   

三、房源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通过回购与开发建设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四、价格确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按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核定。售房价格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府安排一定用地指标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设和经营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半征收。   

(三)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每户70平方米)。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   

五、操作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向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登记,填写《余姚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提交身份、户籍、婚姻状况、住房情况、家庭收入及其它证明材料;经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在所在社区和单位公示15天;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报市房管局审核;经市房管局审核符合申购条件的在《余姚日报》上予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准许购房对象。准许购房对象超过当年供应房源时通过摇号确定购房对象。   

六、产权处置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并进行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及相关内容。
  

(二) 经济适用住房在购房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须按规定补交土地收益,具体标准为购房时经济适用住房与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的差价。   

(三)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七、管理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发展和革改部门要优先立项,规划部门要优先规划,国土部门要优先划拨土地,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过程的监察监督,房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切实把这一项工作抓实抓好。   

八、监督管理   

对采取隐瞒、欺骗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购买人应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商品房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提请其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应负责人的责任。凡发现违规操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及时责令其纠正,情节恶劣的要给与行政纪律处分。   

九、本实施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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