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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处理意见 |
【实施日期】2005/07/06【颁布单位】余政发〔2005〕61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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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处理意见
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顺利开展建设(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切实改善城乡居民的人居环境、创业环境,推进“平安余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对象和内容
(一)处理对象:城区四个街道、经济开发区辖区内实施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的单位、个人。
(二)处理内容:城区四个街道、经济开发区辖区内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包括少批多占、建新不拆旧、非法出卖宅基地和毁田填塘渣。
二、处理重点和办法
(一)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重点对下列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予以查处。
1、违法占用土地建住房、厂房、辅助房或超面积建房(包括违法加层),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
2、无合法批准手续在重要交通道路两旁和主要街景两侧违法搭建的;
3、在待拆迁区块和待建设用地上违法建房的;
4、无合法批准手续占用耕地建房的;
5、违法建房,存在严重建筑安全隐患的;
6、建新不拆旧或一户多宅的;
7、经多次劝阻无果继续违法抢建或经强制拆除后再次违法建筑的。
(二)处理办法。
对上述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对象,在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调查核实取得相关证据基础上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办(受市规划局委托以市规划局名义)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相对人在3日内不提出听证的,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同时,应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对象的思想工作,动员其自拆,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办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力量强制拆除。对上述重点对象外的其他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对象,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积极做好工作,动员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可在重点对象清理基本结束后,组织力量分期分批进行拆除。
三、处理程序和要求
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是当前全市性的一项重要工作,又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才能达到预期目标。
(一)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各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以村(居委会)为单位,以户为基础,开展调查,登记造册,调查结果以村(社区)为单位予以公示。
(二)认真提出处理意见。各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调查摸底基础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市建设(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审定,并以村(社区)为单位予以公示。
(三)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办会同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力量,集中进行依法查处。查处要坚决、彻底、全面,不留死角,不得降低标准。执法要公开、公平、公正,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处理结果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再进行公示。
二OO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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