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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3/10/20【颁布单位】【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用地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二、全县范围内的农村无房户、缺房户、受灾户均可申请住宅用地。县级以上重点整治村按《中共天台县委天台县人民关于全面小康示范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天县委[2003]19号)执行。高山移民范围、风景旅游区、县城城市规划区、西部工业规划发展区、确定搬迁、撤并的村庄从严控制。严重自然灾害点的村庄、核心景区、规划建成区不予安排。

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用地,住宅用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 4人以下(含4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5人以上(含5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四、农村村民符合建房条件,需新建、易地建造、原拆原建、拆建扩建等申请建房用地的,先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公布,经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调查核实、建设规划部门选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农村村民已取得住宅用地手续,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未建成房屋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撤销审批行为,原“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表”作废。如仍需要的,必须重新申请审批。

六、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原宅基地应当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七、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按照第三、四条标准和程序办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住宅用地申请不予批准:

1、宅基地的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2、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下发的与本通知不相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天台县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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