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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关于贯彻落实县政府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通知的若干意见 |
【实施日期】2003/10/20【颁布单位】 天土资(2003)116号文件【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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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关于贯彻落实县政府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通知的若干意见
一、严格控制“天台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表”的发放范围 1、全县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易地建造、原拆原建、拆建扩建住宅,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均属“天台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表”的发放范围,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加强“天台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表”发放的政策引导,鼓励旧村改造、拆旧建新,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在相同条件下,优先安排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及村周边丘陵坡地等非耕地的建房对象。 3、县级以上重点整治村按《中共天台县委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小康示范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天县委[2003]19号)及《中共天台县委办公室、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2003年度重点整治村的通知》(天县委办发[2003]35号)有关规定执行;风景旅游区及其核心景区、县城城市规划区及建成区、西部工业规划发展区分别以天台县风景旅游总体规划、天台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天台县西部工业发展总体规划为准;高山移民范围以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高山移民范围>的通知》 (天政办发[2003]41号)为准;确定搬迁、撤并的村庄以天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为准;严重地质灾害点的村庄以天台县人民政府《天台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点为准。 二、认真审核确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对象及标准 1、用地对象:受灾户、无房户、缺房户及因村镇改造需拆除原有住宅的均可申请住宅用地。 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按照前款办理。 2、人口计算:申请住宅用地人口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未达到18周岁的不计申请住宅用地人口数;(2)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和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可计入申请住宅用地人口数;(3)其他政策法规规定可计申请住宅用地人口的按规定计入申请住宅用地人口数。 3、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严格执行“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住宅用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限额标准:4人以下(含4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5人以上(含5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住宅用地申请不予批准: (1)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住宅用地的; (2)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住宅用地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住宅用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住宅用地的; (4)子女分户,原有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5)子女分户以老人单独立户申请住宅用地的。 三、统一和规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采取申请一户审查一户、符合一户发放一户的办法,按季度集中审批。 (一)“天台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表”的申领: 1、农村村民符合建房条件申请住宅用地,先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台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表”,村两委经过集体讨论并予公布。 2、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对象的家庭实际在册人口、现有住房状况、拟建位置的地类、面积、规划适用等情况进行踏勘、调查,签署意见初步确定建房对象。 3、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初步确定的建房对象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布,符合条件的领取“天台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表”。 4、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的材料包括: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 1、国土资源管理所经办人员协助申请人如实认真填写“天台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表”。 2、依次经村、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集中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 3、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的材料包括:天台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表、天台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意见书、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所在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地块编号、原住宅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原住宅拆除协议或处置证明材料、其它有关材料。 四、加大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跟踪管理力度 1、对已批准的住宅用地,国土资源管理所经办人员必须做到定点到场、放样到场、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督促其按批准面积、批准位置、在有效期内建造。 2、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住宅用地。 3、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在批准新占用住宅用地的同时应当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应在住宅建成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将原住宅用地交还村民委员会。拒不拆除旧房、退还住宅用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4、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建房占地面积、位置进行施工。超面积建房、移位建房的按非法用地处理。 五、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过程中的廉政建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与管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倍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全体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务必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坚持原则,严格标准,不得弄虚作假或迁就照顾,更不得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搞不正之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对象的调查、审核、初定必须做到“四公开、一监督”,即建房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申请名单公开,确定对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坚持所长负总责,分片调查、集体研究的原则,做到谁调查谁负责、谁踏勘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下村调查核实必须两人以上,不得单独进行。坚决杜绝发“关系表”、批“人情地”的现象,确保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与管理走上正常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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