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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

【实施日期】2001/08/01【颁布单位】 诸政办发[2001]63号【失效日期】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府所属各部门:
    市建管局制订的《诸暨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一日
 

诸暨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
(诸暨市建筑业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政策性、结构安全性和强制性标准等执行情况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三条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 诸暨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施工图审查机构受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施工图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诸暨市境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施工图均必须进行审查:
    (一)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含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
    (二)深度≥4M的基坑围护工程及地下工程;
    (三)建设单位要求审查的工程项目。
国家、省对施工图审查范围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主要包括政策性和安全性技术审查。
    (一)政策性审查内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提供施工图的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和业务范围;
    3、提供施工图的设计单位是否执行注册执业制度;
    4、施工图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建设程序;
    5、各专业设计是否配套齐全;
    6、是否按规定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并符合国家和省收费标准,合同是否经审查备案;
    7、施工图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8、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二)安全性技术审查内容:
    1、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是否规范、完整、合理;
    2、地基与基础设计是否安全、合理;
    3、建筑上部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4、建筑抗震设计设防标准和技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5、结构计算假定、计算模型、简图尺寸、参数选择或采用电算程序和荷载取值是否正确;
    6、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等构造设置以及结构节点、连接等设计是否合理、正确;
    7、建筑防火、无障碍设计、环保、卫生、节能、人防等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范、规程及有关部门批复要求;
    8、给排水、电气、避雷、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送审查机构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计合同文本,设计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二)批准的立项文件、规划审批条件、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
    (三)全套施工图(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及设计概算各一份;
    (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五)结构计算书、电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六)与本工程施工图密切相关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深基坑围护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统一审查。
    第九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的审查时限:
    (一)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项目应在送审材料报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二)重大及技术复杂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在送审材料报齐后1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应在送审材料报齐后9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的结果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应在建筑总平面图,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结构主要平面图,基础图及结构设计总说明(底图和蓝图各一份)上加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专用章》,并向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二)审查或再次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原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送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所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审结论。
    第十二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凡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审查机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并应当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审查人员要在审查过的图纸上签字。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者吊销其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依法设立,设计审查人员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后,方可从事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参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支付,收费标准依法报请价格权限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市政、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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