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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实施日期】2003/05/06【颁布单位】诸政发〔2003〕39号【失效日期】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诸暨市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六日

诸暨市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中等城市,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市城区[指市区(包括城西工业新城)一级规划管理区内,下同]内,因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规定。 二、征地补偿

(一)城区范围内征用土地,实施连片征用办法,征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价”计付。“区片综合价”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程序制定,由市政府另行发文公布。

(二)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大部分或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统筹金,其余部分用于村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和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生活补助。

三、农业人员安置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用单位在册农业人员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二)为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对安置人员实施以养老保险为主,货币补助为辅的安置办法。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户口“农转非”。(1)对征地时人均征地补偿费超过18000元的人员,由市政府按每人18000元(在征地补偿费中,对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实行同比例提取)一次性置换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到达规定年龄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2)对征地时人均征地补偿费不足18000元人员,由市政府按每人应得征地补偿费一次性置换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不足部分,由个人在参保时一次性缴纳,到达规定年龄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三)征地时必须办理安置参保人员的农转非手续,发给《征地人员手册》,进入劳动力市场。没有实现就业的,凭该手册可参照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转变择业观念,加强劳动技能培训,政府为被征地人员免费组织一次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并在劳动力市场免费推荐就业一次。

四、留地安置

(一)以村为单位,打破行政村的地域界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留地安置。留置土地用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家庭工业生产安置,使用时可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也可转为国有土地,并实行政策优惠。 如家庭工业生产安置矛盾突出,经批准后,由开发区、街道负责,在工业园区内规划解决。

(二)留置土地数量(包括以前已经留置部分土地),以2000年土地二轮延包时的村耕地总数为依据,按耕地500亩及以下留30亩为基数,500亩以上每50亩增留1亩,最多留置50亩。

(三)留置土地如需公益性、经营性开发,应按上级有关政策和审批程序执行。

五、少地、无地村的处理

(一)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被征用后人均水田面积0.1亩以下或人均耕地面积在0.2亩以下的村,应及时办理撤村改居手续,村经济合作社改公司,所有农业人员户口“农转非”。

(二)撤村改居后的剩余土地经征用后归国有。

六、宅基地处置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城区规划35平方公里范围及城西商务区内停止宅基地审批,城区其余区域停止原有方式宅基地审批,待重新规划布局定点后,参照拆旧建新政策和《诸暨市城区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审批。已批准但尚未放样落实的宅基地,可参照《诸暨市城区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执行,也可选择新规划布点地段落实。

七、切实加强土地征用工作的领导

(一)土地征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街道、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探索,及时研究解决土地征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二)市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财政、公安、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各负其职,搞好指导服务,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开发委、各街道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八、其它

(一)六大组群中心镇和大唐镇的集镇所在地征地补偿安置,由各镇根据本地实际研究确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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