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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诸暨市城区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3/05/06【颁布单位】诸政发〔2003〕40号 【失效日期】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诸暨市城区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六日    
 
诸暨市城区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化中等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城区[指市区(包括城西工业新城)一级规划管理区内,下同]内,因开发建设和旧村改造需要对集体土地上的农民房屋实施拆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二、城区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分类安置、合理补偿”原则,实施货币化安置、产权调换公寓房安置和易地建造联户式住宅安置三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三、拆迁人应按上级有关拆迁工作规定,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四、拆迁人应当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对被拆迁人实行补偿。评估价值按被拆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及区域地段系数计算。安置公寓房及汽车库、自行车库的价格,由发展计划局核定公布。
    五、拆迁补偿和安置面积按被拆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经街道、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审查认可,以市房屋拆迁安置所和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所实地丈量的面积确认。
    六、货币化安置。城区区域类别划分地段内的被拆迁房屋,按公布的货币基准价进行补偿(根据不同地段的市场价可作适当浮动);城区区域类别划分地段外按被拆房屋重置成新价的200%进行补偿(根据不同地段的市场价可作适当浮动),并根据被拆房屋批准占地面积给予250元/m2的补偿。
    七、产权调换公寓房安置。在城区相关区域及城西商务区内统一规划实施,由拆迁人提供安置房。
    (一)人口、户型的确定。
    安置人口以在册常住人口为准,列入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手续。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原使用人中有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
    (2)符合晚婚条件的大龄青年;
    (3)原使用人的配偶一方户口在外地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1)原有正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
    (2)按规定户口已迁往大、中专学校所在地的在校学生;
    (3)原有正式户口,现正在劳动教养或拘役、服刑的。
    3、新婚夫妇持准生证,可按独生子女家庭标准安置。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单独立户:
    (1)子女有赡养义务的年满65周岁以上老人;
    (2)在校学生。
    (二)公寓房安置面积的确定。
    1、安置标准。以被拆迁人的安置人口结合被拆房屋确权面积确定安置面积。对被拆迁人按人均建筑面积75m2的标准进行安置;如被拆房屋面积在500m2以上且安置人口4人及以下的户,可再选择100m2以内套型一套。
    2、安置公寓房套型建筑面积分150m2、100m2、75m2、60m2四类。
    (三)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公寓房的结算办法:
    1、安置房面积与被拆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照被拆房屋重置成新价与安置房重置价结合层次差价,以及区域地段系数结算对调差价。
    2、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房屋面积且在安置标准内的部分,按成本价结合层次差价结算,超过安置标准的部分按商品房价结算。
    3、安置房面积小于被拆房屋面积部分实行货币化安置补偿结算。
    4、村民批而未建的宅基地,由拆迁人补偿被拆迁人原审批宅基地所需费用。有基础的宅基地,对基础作适当补偿。安置房面积与建房批文规定建筑面积(建房批文未规定建筑层次的,按批准宅基地面积的两倍计算)相等部分按安置房重置价结合层次差价结算,超过部分在安置标准内的,按成本价结合层次差价结算,安置标准外的按商品房价结算。
    (四)孤寡老人,由拆迁人无偿提供60m2的安置房,被拆房屋面积超过60m2以上部分,按货币化安置补偿结算。
    生活特殊困难的被拆迁户,经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并将其名单在拆迁范围内上墙公示五天后,由拆迁人对其按人均建筑面积30m2的就近套型面积安置,互不结算差价。
    (五)被拆迁人是城区区域类别划分地段外的农业人口公寓房安置户,根据被拆房屋批准占地面积给予250元/m2的补偿。
    八、易地建造联户式住宅(简称联户房)安置。在城区规划35平方公里及城西商务区外统一规划实施,由拆迁人负责征地和“三通一平”。
    (一)联户房安置人口的确定,按公寓房安置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联户房安置标准按人均宅基地面积25m2进行安置。
    (三)联户房结算办法:
    1、联户房占地面积不足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部分按300元/m2补偿。
    2、联户房与被拆房屋面积相等部分免缴配套费等有关规费,超面积部分全额缴纳规费。
    3、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联户房面积部分实行货币化安置补偿结算。
    九、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户,首次拆迁时选择公寓房或联户房安置的,以后拆迁另处房屋时仅作货币化安置。
    十、居民在农村的祖宅,拆迁时允许按“拆一还一”,实行产权调换公寓房。偿还公寓房建筑面积与被拆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被拆房屋重置成新价与新房重置价结合层次差价,以及区域地段系数结算对调差价;超过部分按商品房价结算。
    十一、拆除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经批准未规定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建新不拆旧的和其它无合法批准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和安置,必须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依法强制拆除。拆除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十二、拆迁中涉及改变房屋用途和搬迁费、过渡费、其他补助费及提前搬迁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切实加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建立市征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筹资、征地、规划、动迁、建造安置房屋的工作;市建设局、开发委等有关部门做好立项、征地、报批、规划、配套工作;街道办事处、村、市房屋拆迁安置所负责安置择房、签约、收缴费工作;其它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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