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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诸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03/08/05【颁布单位】诸政发〔2003〕65号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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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二○○三年八月五日
诸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发展计划、建设、规划、财政、开发委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第四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镇乡(街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工业等非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分期公布实施。 第六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出让底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底价,应经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必要时可邀请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审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底价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 第八条 市发展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 对国有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邀请三个以上具有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可由市国土资源、发展计划、建设、规划、财政、监察、法制等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招标评审采用综合评标方法的,应聘请两名以上的专家参加评标小组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至少在投标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通知; (二)投标人申领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勘察现场,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解答有关事宜; (四)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报名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确认其投标资格,并由其缴纳投标保证金; (六)有投标资格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的投标文件投入指定的专用标箱; (七)评标小组宣布评标、定标、决标办法; (八)评标小组召开招投标会,并按规定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九)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未中标的,在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 (十)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7天内,将出让结果予以公布。 (十二)中标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全部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等; (二)地块位置示意图; (三)地块规划示意图; (四)土地使用条件; (五)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六)投标地点及截止日期; (七)评标方法及开标时间、地点; (八)支付中标价款的方式和数额;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投标文件、成交确认书样式; (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填写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投标文件投入标箱。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附件: (一)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投标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采取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以竞价方式决标的,采取当场投标、当场开标、当场评标、当场决标,以价高者中标。 (二)以综合评标方式决标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评标、决标,以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投标价低于招标底价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填写清楚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 (四)同一投标文件有两个以上报价的; (五)同一投标人对同一宗地有两份以上投标文件的; (六)未按规定时间投标的。 第十七条 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招标: (一)标底泄露或者投标人非法获知标底的; (二)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三)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压低标价的; (四)弄虚作假或有其他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可由市国土资源、发展计划、建设、规划、财政、监察、法制等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拍卖小组。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至少在拍卖会举行前20日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申领拍卖文件; (三)竞买人勘察现场,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解答有关事宜; (四)竞买人按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持身份证明、资信证明等资料报名参加竞买; (五)拍卖小组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确认其竞买资格,并由其缴纳保证金; (六)拍卖小组按照下列程序主持拍卖会: 1、介绍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 2、拍卖主持人宣布起叫价; 3、有资格的竞买人按规定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应价或报价必须高于拍卖起叫价,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 4、竞得人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拍卖现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七)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他竞买人所缴纳的拍卖保证金,在拍卖会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八)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7天内,将出让结果予以公布; (九)竞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全部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竞买人少于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应当终止拍卖。 第二十二条 拍卖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等; (二)地块位置示意图; (三)地块规划示意图; (四)土地使用条件; (五)参加竞买人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日期; (六)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七)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八)支付成交价款的方式和数额;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书、成交确认书样式; (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拍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结果无效,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拍卖: (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竞买的; (二)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组织拍卖的工作人员之间串通压价的; (三)弄虚作假或有其他影响拍卖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可由市国土资源、发展计划、建设、规划、财政、监察、法制等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挂牌确认小组。 第二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挂牌公告。 (二)竞买人申领挂牌出让文件。 (三)竞买人勘察现场,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解答有关事宜。 (四)竞买人按挂牌出让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持身份证明、资信证明等资料报名参加竞买。 (五)挂牌确认小组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确认其竞买资格,并由其缴纳保证金。 (六)挂牌确认小组按规定程序进行挂牌,并确定竞得人,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七)竞得人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其他竞买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在挂牌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八)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九)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7天内,将出让结果予以公布; (十)竞得人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全部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七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方式确定竞得人: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确认小组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八条 挂牌出让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挂牌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等; (二)地块位置示意图; (三)地块规划示意图; (四)土地使用条件; (五)参加竞买人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日期; (六)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七)挂牌的起始时间、期限和地点; (八)支付成交价款的方式和数额;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书、成交确认书样式; (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挂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挂牌结果无效,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挂牌: (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竞买的; (二)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组织挂牌的工作人员之间串通压价的; (三)弄虚作假或有其他影响挂牌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第五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意向用地者根据非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二)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征地进度、城镇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在接受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并行文至市规划部门。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申请项目和城市规划区外按规定应提交讨论的用地申请项目,市规划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提出规划初审意见,经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后签署规划意见;城市规划区外的其他用地申请项目,市规划部门应当在25日内签署规划意见。在形成规划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规划部门应行文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意向用地者在接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办理用地手续的书面通知1个月内,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五)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日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会审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报经市城市土地经营管理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底价;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镇乡、街道协商确定底价),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协议出让底价经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与用地意向者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签订供地协议文本。 供地协议文本应包括以下内容: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界址、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等;地块位置示意图、地块规划示意图;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缴款方式、开发期限、违约责任追究等要求;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七)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批次将协议结果予以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八)拟出让地块所在批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全部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三十二条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或拒绝按中标(竞得)条件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缴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或竞得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协议出让的意向用地者未按规定时间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自动弃权,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公告后重新进行该地块使用权的出让。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手段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已交付的保证金或定金不予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或出让结果的; (二)确定出让底价时,未经集体决策的; (三)泄露出让底价的; (四)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五)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 (六)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违反前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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