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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
【实施日期】2003/04/30【颁布单位】诸政办发〔2003〕100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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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盘活存量土地,完善土地供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诸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收回、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依法收回、收购和需盘活的国有土地实行储存,经前期开发利用后,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受政府委托通过出让等形式,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 第四条 诸暨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实施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收回、收购、储备和出让前期开发工作。 第五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因单位改制、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它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老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和定期发布储备土地信息制度。 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有关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将土地现状资料提前书面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发布储备土地信息。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区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第八条 市发展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监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 第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项规定应储备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回、收购。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回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土地回收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 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被收购时,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同时终止。 第十五条 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购补偿费,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原受让价格、土地用途、容积率、开发建设成本及具体区位等因素,以土地评估价格确定。 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参照征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加上实际投入成本予以补偿。 地上有建筑物的,按照有关拆迁政策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储备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需受让城区土地,应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市城市土地经营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凡用于商业、商品住宅、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所得价款中的土地储备成本归还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土地收回、收购、储备、前期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资金来源构成: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垫支;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运作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控制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凡土地使用权符合储备条件,但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转让手续无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对因擅自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市辖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储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诸暨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回收储备暂行办法》(诸政发[2001]1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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