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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
【实施日期】2003/05/05【颁布单位】诸政办发〔2003〕105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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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进一步提高村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区一级规划管理区范围(90平方公里)以外的市辖行政区域。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原则和要求: (一)节约用地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要从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二)相对集中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城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建造独立式住宅。 (三)依据规划原则。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没有编制村镇建设规划的,不予办理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手续。 (四)依法审批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限额、程序和权限审批,新建及翻建住宅用地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农村村民新建或翻建住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审批时可优先考虑: (一)人均宅基占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住房困难户。 (二)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 (三)因规划需要原有住宅必须拆除的。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面积限额 (一)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使用耕地的,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建造住宅占用耕地的,使用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土地整理成本回收款按照实际购入价收取。 第七条 住宅建筑层数,一般不高于三层。底层层高不大于3. 6米,楼层层高不大于3. 2米,檐口高度不超过10米。 第八条 低层联立式村民住宅的日照间距一般为:南北朝向布置的,建筑物檐高与间距之比不小于1∶1;东西朝向布置的,建筑物檐高与间距之比不小于1∶0.8;村庄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村庄规划要求执行。日照间距面积按农村村民建房收费标准由建房户承担。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的必备资料: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旧房的处理
(一)农村村民审批建房时,原则上必须先拆除旧房,出具拆除证明,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注销原宅基地使用证,再审批建房;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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