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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经营性用地挂牌出让的若干意见

【实施日期】2005/04/08【颁布单位】诸政办发〔2005〕75号【失效日期】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制度,从严控制挂牌出让的数量,现就经营性用地挂牌出让的范围、程序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挂牌出让土地的范围界定

挂牌出让土地的范围主要包括:

1、在旧城镇改造中,实行“退二进三”时的存量建设用地出让。

2、旅游、娱乐、酒店等竞争性不强的经营性用地出让。

二、挂牌起始价的确定

1、挂牌起始价应邀请两家有资质、声誉好的评估机构按当时当地的土地市场价评估,起挂价经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提交市土地经营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起挂价原则上不能低于市场评估价。

2、只有一家单位报名挂牌时,参挂单位的报价必须按挂牌文件确定的加价幅度,在起始价的基础上至少上浮一个加价幅度方为有效。

三、原土地使用权回收补偿方案的确定

1、原土地使用权回收补偿,原则上按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的成本(主要包括国土部门规费、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村征地费以及实际投入的前期开发费),另加15%的财务成本计算。

2、地上建筑物或由原用地者自行拆除,或按建筑残值补偿后收归国有。建筑残值按砖混结构25元/㎡,砖木结构15元/㎡的标准补偿,构架性建筑由原用地单位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3、挂牌出让后的土地期满二年不开发的,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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