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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管理区范围内农居民建房审批管理的意见 |
【实施日期】2005/07/12【颁布单位】诸政发〔2005〕67号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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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管理区范围内农居民建房审批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区范围内农居民建房审批管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诸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要求,现就城市规划管理区范围内农居民建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规划管理区35平方公里及城西工业新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危房户、受灾户,在符合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加固维修。确需重建的,则必须取得周围邻居书面同意后履行公示审批手续。如不能修复或重建的危房户、受灾户,以及特殊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安居小区内的公寓房予以落实。 二、城市规划管理区35平方公里至9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特殊住房困难户、拆旧建新户严格按2户/村·年(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标控制,不允许调剂、串换,每年按统一时间、程序报批,在现有新村规划内落实。如因用地范围属规划、建设需要控制的,则在就近居民点内解决落实。危房户、受灾户,在符合有关政策的前提下,按新建程序报批落实。 三、城市规划管理区90平方公里范围外的特殊住房困难户、拆旧建新户,按村庄人口规模每年确定指标(500人口以下:2户/村·年;500-1000人口:3户/村·年;1000人口以上:5户/村·年)进行严格控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允许调剂、串换,每年按统一时间、程序报批。危房户、受灾户,在符合有关政策的前提下,按新建程序报批落实。原已正常报批的,按原审批规定执行。 四、对已上报但未最终审批的建房户,由市政府办公室另行制订处理政策。 五、本意见确定的城市规划管理区35平方公里及城西工业新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35至90平方公里范围内及90平方公里范围外的村庄名单详见附件。 六、城市规划管理区范围随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并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后作出相应调整;有关部门要即时公布城市规划管理区范围调整后的行政村名单。 七、城西工业新城规划区范围内杭金衢高速公路以东区域,因开发建设需要对农居民建房审批进行控制的村庄,由开发委会同陶朱街道另行明确。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城市规划管理区90平方公里内所属行政村名单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1、35平方公里及城西工业新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所属 行政村(53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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