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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区范围内农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管理区范围内农居民建房审批管理的意见》(诸政发〔2005〕号)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一、对已上报但未最终审批的建房户的处理意见:
(一)在城市规划管理区35平方公里及城西工业新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近期不可能实施城中村改造的行政村的危房户、受灾户、特殊住房困难户,由所在村、街道统一核定,可在安居小区(公寓房形式)内重新报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审批落实。公寓房以人均建筑面积30
m2标准落实,费用按公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价格由申请户向建设业主一次性缴纳,同时该户原所有住房地面建筑物无偿收归国有,并按土地使用证核定面积,以250元/平方米标准回收(土地、房产由国土资源、建设部门管理处理)。如遇城中村改造、拆迁等不再享受同类政策。认定标准如下:
1、可安置危房户标准:危房必须有所在街道报检意见、市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无修复再用可能,且系该户唯一住房(申请安置条件按特殊住房困难户标准执行)。
2、可安置受灾户标准:必须有主管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受灾房屋已无修复再用可能,受灾房屋为该户唯一住房(申请安置条件按特殊住房困难户标准执行)。
3、可安置特殊住房困难户标准:户主及其配偶子女未享受过单位房改政策和拆迁安置政策;历来无申请建造过住宅;无祖宅可分割,在别处再无房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
m2。
(二)在城市规划管理区35平方公里至90平方公里范围内,应按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原则,由所在村、街道统一核定,在现有新村规划内重新报相关部门审批落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房户不予审批:
1、对上报拆旧的老房属于购买、赠予、受让、违章建筑且属非常住房屋的;
2、有老房转让(出卖)等行为的;
3、其他依法不予审批的。
对已正常分家析产且已成家立业的无房户,按正常报批程序审批(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已正常办理审批手续,但用地属规划、建设控制范围的,则在就近居民点内重新报有关部门审批落实。供排水、供电、道路、排污、绿化等相关配套工程款由政府和建房户各承担50%。
二、对新报批的危房户、受灾户、特殊住房困难户、拆旧建新户的处理意见:
(一)对城市规划管理区35平方公里及城西工业新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危房户、受灾户,在符合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加固维修,并接受市建设部门的管理。确需重建的,则必须取得周围邻居书面同意后,由市规划部门履行公示审批手续。如不能修复(重建)的危房户、受灾户,以及特殊住房困难户,参照本细则第一条的相关标准执行。
(二)城市规划管理区35平方公里至9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特殊住房困难户、拆旧建新户,严格按2户/村·年(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标控制,不允许调剂、串换,每年由所在街道按统一时间、程序上报相关部门审批,在现有新村规划内落实。如因用地属规划、建设需要控制范围的,参照本细则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为照顾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危房户、受灾户(认定标准参照本细则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且符合拆旧建新标准的,由所在街道统一报批,特殊情况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三)城市规划管理区90平方公里范围外的特殊住房困难户、拆旧建新户,按村庄人口规模每年确定指标(500人口以下:2户/村·年;500-1000人口:3户/村·年;1000人口以上:5户/村·年)进行严格控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允许调剂、串换,每年由所在街道按统一时间、程序上报相关部门审批。受灾户、危房户(认定标准参照本细则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且符合拆旧建新标准的,由所在街道统一报批。
三、城市规划管理区90平方公里范围外,原已正常报批的,按原审批规定执行。
四、审批原则:
拆旧建新标准:按原拆旧建新原则,历来无申请过住房,在别处再无房产,人均住房占地面积小于35 m2。
无房标准:综合考虑祖宅、遗产继承等因素,由村、街道、国土部门统一认定。
人口计算:以在册常住人口中的直系亲属人口为准。独生子女(已结婚除外),符合晚婚条件的大龄青年,可增加1人计算。按规定户口已迁往大、中专学校所在地的在校学生,正在劳教、拘役、服刑的,夫妻一方为居民户口的,可计入常住人口
(注:所有计算户口的人口别处再无住房)。
户型:人口小于或等于4人,按每户100 m2审批;人口大于4人,按每户120
m2审批。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人有赡养义务子女的,不单独立户报批。具体户型由国土部门会同所在街道核定。
五、对9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行政村暂停分家析产和部分产权买卖。
六、城西工业新城规划区范围内高速公路以东区域,因开发建设需要对农居民建房审批进行控制的村庄,由开发委会同陶朱街道另行明确。
七、各街道在城市规划管理区90平方公里范围外的行政村,其村庄规划,按市域村庄布局规划要求,重新审核调整后实施。
八、本细则由各街道牵头,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开发委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九、大唐镇行政区域内的农居民建房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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