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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区范围内工业用地规划和建设管理的意见

【实施日期】2005/08/11【颁布单位】 诸政办发〔2005〕150号【失效日期】

 

有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区范围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统筹城市建设和经济协调发展,遵循“堵疏结合、适度放开”的原则,现就城市规划管理区范围(90平方公里,含城西工业新城商务区)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性质的现状工业用地,严格控制规划调整和厂房改造,鼓励工业企业用地回收储备。
    对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含城中村改造)、近期建设规划(计划)、“十一五”规划用地区域,以及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业用地项目,禁止规划调整和厂房改造。
    除上述禁止项目,对原已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项目,实行单项审查,原则上可以按照原规划实施。
    二、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性质但未达到省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下限的工业用地项目,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要求,按照容积率1.2、建筑密度38%、绿地率20%、非生产性用房比例10%(城西工业新城为7%)的上限调整规划指标。
    三、对上述区域同意调整规划的工业用地项目,在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前,必须无条件拆除规划用地范围内临时搭建的各种不符合规划的违法建筑。同时,对第一条中同意实施的规划项目在审批时应作出遇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书面承诺,并报市拆迁主管部门(拆迁办)备案,拆迁补偿标准按当年工业用地实际评估价和规划批准建造的建筑物重置价予以补偿。
    四、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开发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区内的工业用地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五、诸暨市城市规划管理区内一级规划管理区外的工业用地项目参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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