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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村级留置土地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
【实施日期】2005/00/00【颁布单位】 诸政办发〔2005〕164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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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村级留置土地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促进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精神,结合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进一步加强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的要求,现就加强城区村级留置土地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留置土地的数量 二、留置土地的规划选址 三、留置土地的使用 四、留置土地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本着村民自治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对留置土地的使用,首先由村两委会研究提出方案,然后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凡属招商引资和合作、合股开发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公开程序,并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留置土地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正常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在取得国土部门的土地预审、发改部门的立项文件(由发改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的用地批复和建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后方可动工建设。留置用地在开发前如需进行规划调整,由规划局提交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 项目竣工后由发改部门牵头进行验收,重点验收是否按照建筑设计方案内容进行施工。凡未经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办理房产权证。 五、其它有关问题 在村留置土地的开发建设中,发改、国土、规划、建设、建管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做好相关手续的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使用留置土地,对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查把关,进一步加强对留置土地收益款的规范管理,督促村务公开,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和村级集体经济审计等制度,确保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稳定收益,扩大失地农民的就业。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村级留置土地使用管理的监察,依法查处在审批、办证和使用留置土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城市建设用地一级规划管理区涉及的暨阳、浣东、陶朱三个街道,其它镇乡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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