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村级留置土地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实施日期】2005/00/00【颁布单位】 诸政办发〔2005〕164号【失效日期】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村级留置土地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促进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精神,结合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进一步加强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的要求,现就加强城区村级留置土地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留置土地的数量
凡开发建设需要,被征用集中连片土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按被征用耕地的一定比例,申请安排开发性安置建设项目用地(即村级建设留置土地)。村级建设留置土地数量(包括以前已经留置部分土地),以2000年土地二轮延包时的村耕地总数为依据,按耕地500亩及以下留30亩为基数,500亩以上每50亩增留1亩,最多留置50亩。留置土地可以保留农村集体用地性质,也可转为国有土地。   

二、留置土地的规划选址
村级建设留置土地的规划选址,按照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一般以村为单位,也可以打破行政村的地域界线,由市政府统一划定。规划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村的留置土地规划,做到统一布局、合理安排、集约使用,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城市开发建设时,应将留置土地纳入总体建设规划予以考虑,预先留置,并由国土资源局核发留置土地确认书。 对家庭工业生产安置矛盾突出的村,留置土地可以统一规划在工业区内,建设发展由街道为主管理。

三、留置土地的使用
留置土地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要积极引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工业经济和第三产业,可以采取自主经营或招商引资合作、合股开发,以及建设标准厂房、专业市场、营业用房、餐饮服务设施出租等方式进行开发建设。 在村留置土地的使用中,如暂无合适开发项目或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时间较长,根据创建山水园林城市需要,由市建设局与村两委会协商后对留置土地进行临时性苗圃绿化。 严禁留置土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和农村私人建房以及转卖、交易、抵押(否则一律不办理相关权证,相关责任由村和有关开发商自行承担)。如确因规划限制等原因无法进行经营性项目开发,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公开出让,其收入款扣除相关规费及税金后,全额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所得的土地价款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安置、发展生产,做到专款专用。

四、留置土地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本着村民自治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对留置土地的使用,首先由村两委会研究提出方案,然后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凡属招商引资和合作、合股开发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公开程序,并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留置土地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正常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在取得国土部门的土地预审、发改部门的立项文件(由发改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的用地批复和建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后方可动工建设。留置用地在开发前如需进行规划调整,由规划局提交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 项目竣工后由发改部门牵头进行验收,重点验收是否按照建筑设计方案内容进行施工。凡未经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办理房产权证。

五、其它有关问题 在村留置土地的开发建设中,发改、国土、规划、建设、建管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做好相关手续的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使用留置土地,对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查把关,进一步加强对留置土地收益款的规范管理,督促村务公开,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和村级集体经济审计等制度,确保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稳定收益,扩大失地农民的就业。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村级留置土地使用管理的监察,依法查处在审批、办证和使用留置土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城市建设用地一级规划管理区涉及的暨阳、浣东、陶朱三个街道,其它镇乡参照执行。

 

【关闭窗口】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服务
http;//www.law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