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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国有房产出租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七日
海盐县国有房产出租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范围内依法管理或受托管理国有房产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简称“房产管理单位”,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房产是指国家所有的各类商业服务性用房、办公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等。
第四条 国有房产的出租应当采用公开招租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公开招租的方式有:拍租、招投标、挂牌、协议租赁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报名者时,房产管理单位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协议租赁方式,以不低于底价的标准与报名者签定租约。
第七条 以下国有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1)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国有房产;
(2)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3)经县财政局批准租借给国有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国有房产。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房产管理单位应当将拟招租的国有房产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房产管理单位应当对外公开发布拟公开招租的国有房产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房产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
(二)房产管理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拟招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
(四)拟招租房产的底价;
(五)招租的形式;
(六)公示的起讫日期和报名的截止日期;
(七)报名地点和方式;
(八)接受投诉的单位和联系电话;
(九)其他信息。
第十条 信息发布的期限为15天。发布的信息资料应当在国有房产所在地进行张贴。必要时还可通过各类媒体多渠道进行发布。
第十一条
签约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督指导职能。上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督促房产管理单位邀请公证处予以公证。
第十二条 签约方一旦确定,应当与房产管理单位签订租房协议,租房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产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等基本情况;
(二)租赁期限;
(三)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五)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
(六)提前终止约定;
(七)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八)其他条款或约定。
第十三条 国有房产招租结束后15天内,房产管理单位应将招租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随同租房协议复印件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日常管理和职责
第十四条
国有房产租金收入应做到按实入帐、依法管理,主要用于房产维修、物业管理、税金和其他必要的支出,结余部分经批准后可以弥补经费不足。
第十五条
国有房产的租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3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由房产管理单位提出意见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延长。
第十六条
租期届满前3个月,租赁户应向房产管理单位提出退租或续租申请。在不低于原租金价格并且无拖欠租金行为的前提下,房产管理单位可于租约到期前1个月内,直接与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户续签租房协议(租约另有约定的除外),累计不得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由房产管理单位提出意见拟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续签租房协议。
第十七条 租约到期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
第十八条
有拖欠租金行为的租赁户到期后,不得续签租约。其所租用的国有房产必须由房产管理单位依照协议到期收回,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
第十九条
国有房产在租约期内,凡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引起对所租赁房屋动迁或拆除的,房产管理单位负责按规定提前通知租赁户,并解除租赁协议,同时做好房屋腾空之前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原执行或比照执行县委办(1997)105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改制企业租用国有房产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5年。自改制批准基准日起满5年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按相当于当年同类房产的市场平均价,再与改制企业签订一定期限的过渡期租约。
第二十一条
房产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国有房产管理台帐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每年年度终了之后1个月内,房产管理单位应将本年度的国有房产租赁情况,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县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的职责:
(一)负责全县国有房产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县国有房产出租情况的年度统计工作;
(三)负责国有房产出租收入平衡性、合理性的分析;
(四)负责向县政府、县国资委报告全县国有房产出租情况;
(五)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开展国有房产出租情况的检查工作;
(六)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七)负责国有房产出租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部门本级国有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部门所属单位国有房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三)负责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年度国有房产出租情况统计的汇总上报工作;
(四)负责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房产租金收入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五)协同县财政局开展投诉信息的核查工作;
(六)负责国有房产出租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房产管理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国有房产的出租情况;
(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和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国有房产出租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国有房产的出租是否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
(二)在实施公开招租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故意泄露有关信息等行为;
(三)是否存在以消费方式、以物交易等不正当的抵交租金行为;
(四)是否存在不明原因的低租金现象;
(五)是否存在隐瞒、少报或虚报收入、偷逃国家税收和有意逃避行政监管等行为;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凡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县财政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督促房产管理单位进行纠正和补救,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凡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县政府、县国资委报告,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正在履行的租约,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期届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经营性的政府直管公房由县建设局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另行制订实施细则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国有房产出租情况年度统计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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