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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日期】2005/09/07【颁布单位】盐政发〔2005〕44号【失效日期】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七日


海盐县城乡规划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强化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增强城乡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规范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的意见》(浙政办发[2004]9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示(以下简称规划公示)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和监察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城乡规划公示的内容:城乡规划制定公示;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公示;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公示。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时限;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有关内容,要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第五条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所需费用列入规划编制经费;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现场设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示栏(牌)所需费用由相应的建设单位承担;其他公示费用列入城乡规划工作经费。
  第六条 城乡规划公示中的公众意见应作为修改和完善规划(方案)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

  第七条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分为编制过程中公示和批准后告示两个阶段。
  第八条 下列城乡规划项目应当进行公示。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
  (二)分区规划;
  (三)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村庄规划;
  (五)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其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规划公示的。
  第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公示的主要内容:规划编制依据、指导思想、规划方案的主要图纸、规划目标、规划措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说明。
  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公示的时间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等重要的规划项目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其他规划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公示在专家评审后进行。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公示,应印制征求意见表,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满,应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公众意见汇总表应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批准后告示时间:总体规划长期告示,其他规划告示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三条 对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应在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调整前,先就调整的规划意向进行公示,公示中应明确公布调整的依据和理由、调整的主要内容、相关文字说明和图纸,公示时间为10天。调整后的规划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按城乡规划批准后告示时间要求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的方式为:主要通过海盐县规划展示厅(县建设局底层),并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其中涉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广场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及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还应在规划用地内设立规划许可公示栏(牌)进行公示。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公示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公示分为选址公示、批准前公示和批准后告示三种形式。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公示应当进行选址公示:
  (一)县城旧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县政府及其部门确定需要进行公示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公共设施项目;
  (三)其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选址公示的。
  第十七条 选址公示的内容为:项目建设基本情况、选址方案。
  第十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批准前公示。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并可能对该居住建筑产生影响的项目;
  (二)在已建设完成的用地内再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可能对周边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历史街区、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四)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五)重要建设工程项目(由县城市规划委员会确定);
  (六)其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规划公示的;
  规划设计方案在专家评审后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批准前公示的内容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城乡规划依据,有效土地文件,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规划方案说明和图纸。
  第二十条 选址公示和批准前公示应设置意见箱,公布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应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形成公示结果,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选址公示和批准前公示的时间为7天。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在建设工程施工放线前,应当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竖立建设工程公告牌,进行建设项目批准后公告。
  第二十三条 批准后告示的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距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监督举报电话等,其中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
  第二十四条 批准后告示的时间为: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到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后止。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示栏(牌)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二十六条 “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一书两证”内容变更涉及调整城市规划的,应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按法定程序先行对所依据的城市规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必须先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为7天,若通过后按建设项目批准后告示要求执行。

第四章 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公示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公示的内容为:违法案件的项目名称、违法建设当事人、违法事实、查处依据和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公示的公示时间为:结案之日起10日内公告,公告时间为30日。
  第三十条 城乡规划监察监督公示的方式为:海盐县规划展示厅,城管办大楼底层,政府网站,重要的违法建设案件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海盐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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