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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财政贴息办法

【实施日期】2006/01/01【颁布单位】盐政发〔2006〕23号 【失效日期】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财政贴息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海盐县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财政贴息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多渠道解决建设资金的供需矛盾,扩大社会投资,吸引社会资金进入交通、城建、水利、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正确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发挥宏观调控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建立财政贴息制度。为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贴息办法。
  一、贴息对象
  凡列入县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交通、教育、城建、旅游、水利、卫生等及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项目,均为财政贴息对象。
  二、贴息原则
  (一)贷款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立项。
  (二)贷款项目必须按批准的投资规模建设,对超投资规模建设的部分,财政不予贴息。
  (三)对建成后有经营收费收入的贷款项目,如污水工程、自来水工程、“四自”公路工程、医院工程等,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期内,政府视财力可能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但对已安排财政补助的贷款项目不再安排财政贴息。
  (四)对建成后能形成可供出让的政府资源(包括土地、特许经营权等)贷款项目,如围垦等,财政不安排贴息或定额补助,其因筹措建设资金而发生的贷款利息计入土地成本等项目投资成本中。
  (五)贷款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延长建设期限而发生的利息;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贷款、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因各种原因被罚收、加收的贷款利息,均不享受财政贴息。
  (六)实行先付后贴,即项目需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三、贴息期限
  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四、贴息标准
  根据项目贷款利率情况,年贴息率一般为5%,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
  五、贴息申报条件
  (一) 属于本“办法一”的贴息对象。
  (二) 投资项目完成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三) 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较规范。
  (四)申报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
  六、贴息贷款审批条件
  申请财政贴息贷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填报《海盐县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财政贴息审批表》,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向有关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七、贴息申报程序
  申请财政贴息的单位,需上报以下材料:
  (一)申请贴息报告;
  (二)建设单位填报《海盐县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送经办银行初审、盖章、签署意见;
  (三)项目批准文件和投资项目建设情况;
  (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及经办银行开具的与贴息贷款有关的计息清单。
  八、申报时间
  原则上实行按年贴息。贴息时间为上年9月21日至本年9月20日,每年的11月进行贴息结算,各单位应于当年的10月20日前及时上报贴息申请。
  九、拨付程序
  县财政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项目,根据当年实际占用银行贷款余额,经审核后,及时下达批文。各单位收到批文后,及时到县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十、财务处理
  各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在建项目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十一、监督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十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者,除全额追缴贴息资金外,将取消今后享受财政贴息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印发的《海盐县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暂行管理办法》(盐政发([1998]141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海盐县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财政贴息审批表(略)
  附表二:海盐县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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