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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准入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对象,应是本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的非农户口家庭。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非农户口3年(含)以上;
2、收入房价比(即申请家庭上一年度总收入与本县一套建筑面积7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之比)在1/4以下;
3、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必须是取得结婚证书的已婚家庭,或年龄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包括离异人员);
4、家庭为无房户,或虽有住房(包括已享受的房改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及因赠与、继承、自建<含农村住房>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但建筑面积不足36平方米的家庭。
军转干部及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原租住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申请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半年内,必须退出原租住公房。
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与配售工作
(一)政府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数量、区域基本情况和申请时间。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填写《海盐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证、婚姻状况等有关材料。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对其上一年工资收入、住房情况等情况进行核实;无工作单位的居民,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收入以及住房情况进行核实。
经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初审,县住房委员会审核,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家庭,通过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15天),以进一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对象。
(三)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方式采取轮候制。为体现公开、公开、公正的原则,轮候的顺序(选房顺序号)以抽签方法产生,抽签在县监察局、县公证处的监督下进行。轮到选房后放弃购买的,选房顺序号作废,仍需购买的,须重新申请。
(四)购买经济适用房享受面积标准根据《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米;科局级(含中级职称)80平方米。
(五)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规定面积标准以内部分按政府指导价结算;超过规定面积标准部分,由县物价局会同县建设局参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水平予以核定。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制度
(一)为防止投资、投机者进入经济适用住房市场,确保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购房人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必须满5年后方能上市交易。
(2)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管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须注明享受面积单价(政府指导价)和超面积单位价(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之间的价格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字样。购房人在达到规定年份后需上市交易的,必须补交享受面积标准部分的差价款〔享受面积×(购房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购房时政府指导价)〕后,方可办理交易手续。
四、加强监督检查
(一)如发现通过瞒报、虚报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及在规定上市交易年份内私下上市交易的,一经查实,其住房予以原价收回(不计息);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配售过程的监察监督,凡发现违规操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及时责令其纠正,情节恶劣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其它
(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意见生效以前已经同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二)秦山核电系统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管理可参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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