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南北湖风景区农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日期】2006/05/08【颁布单位】 盐政办发〔2006〕52号【失效日期】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南北湖风景区农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二届县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 

 
  
南北湖风景区农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北湖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规范南北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农房建设,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南北湖风景区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本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南北湖风景名胜区体制调整后委托管理的六个村的农房建设。 
  本办法所称农房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农民建房审批方式依法建造的住宅(含生产用房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 海盐县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主管全县风景名胜区工作,南北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南北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各行政村根据有关规定配合做好本行政村的农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景区居民点发展应有利于风景资源的保护和风景区的开发建设,严格控制居民点无序膨胀和破坏景观的现象,探索建立适合风景区特点的社会运行机制,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南北湖风景区总体规划》、《南北湖风景区村庄布点规划》。南北湖风景区规划范围内的农房建设应当符合《南北湖风景区总体规划》、《南北湖风景区村庄布点规划》。 
  第六条 南北湖风景区规划范围内的农房建设的规划范围分三个区域,一为禁批区,二为控制区,三为一般审批区。农房建设禁批区域、控制区域和一般审批区域,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确定,实行通告制度。在通告规定期限内,县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对禁批区域、控制区域和一般审批区域内的农房建设按不同方式审批处理。 
  第七条 在禁批区域内的农房建设、规划和管理,根据不同情况执行以下规定: 
  (一)新建、翻建的农房不予批准。 
  (二)农房经安全鉴定为危房且具备加固修复条件的,由农户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原建筑面积出具加固方案,并报县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批。 
  (三)鼓励搬迁,鼓励农户按照南北湖风景区的统一安排,逐步迁入居住区,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四)允许农户在不扩大建筑规模的前提下,按照县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提供的式样和风格对原住宅进行外观改造。 
  第八条 控制区域内的农房建设、规划和管理,根据不同情况执行以下规定: 
  (一)新建农房不予批准。 
  (二)农房经安全鉴定为危房且具备加固修复条件的,由农户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原建筑面积出具加固方案,报县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批。 
  (三)申请农房(含无法加固的危房)改建、翻建时,应当以控制面积、控制层高、控制式样的方式审批,即规划占地面积不得超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大于二层,房屋总高度(室外自然地面到屋顶)最高不得超过9.5米。 
  第九条 一般审批区域内的农房建设、规划和管理,根据不同情况执行以下规定: 
  (一)按村镇建设规划要求审批。 
  (二)房屋式样按县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提供的式样要求建造。 
  (三)房屋总高度(室外自然地面到屋顶)最高不得超过11.5米。 
  (四)宅基地面积标准按县政府规定的农房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第十条 农民建房审批程序。 
  (一)南北湖风景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凡符合建房条件确需建房的应向所属村民委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农民建房申请表》(一式四份),经村民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南北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县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批,经审查同意后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附红线图)。建房户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取得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 
  (二)建房户持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和农房施工图(按风景区规划建设要求设计),向县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申请《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经审核通过后,由县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核发《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附红线图)。 
  (三)禁批区危房户具备加固修复条件申请房屋加固的,须向南北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理《南北湖风景区房屋维修审批表》。 
  第十一条 农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核定的建筑使用性质、建设位置、面积、层次、标高、立面、环境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许可证核定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应当经原发证部门批准,对许可内容需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 
  个人在取得前述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建房户取得《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应与施工单位订立建房合同,并到南北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理施工签证并备案。 
  第十三条 在农房开工建设前,建房户向南北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南北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放样定位,未经南北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农房放样定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与建房户签订合同,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农房建设承包方应对承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 县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南北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农房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农房竣工后,由建房户自行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大力提倡参加建房保险和施工保险,以减轻施工单位、建房户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建设用地未经批准、超过批准土地使用面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由县国土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由县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进行处罚;违反《南北湖风景区总体规划》、《南北湖风景区村庄布点规划》,严重影响景区景观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违反《南北湖风景区总体规划》、《南北湖风景区村庄布点规划》,影响景区景观,但尚可采用改正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三)擅自进行临时建设的,按上述第(二)项进行处理。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仍未拆除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县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或南北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拆除。 
  (四)进行违章设计或施工,或因技术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者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五)不服从建设规划用地的统一安排,抵制规划实施的,由县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查处;阻挠拒绝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闭窗口】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服务
http;//www.law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