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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村(居)民公寓房安置实施办法 |
【实施日期】2003/00/00【颁布单位】海政发[2003]36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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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的居民自建的房屋被拆迁后,选择公寓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控制区域是指4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和海宁经济开发区因扩容并经市十二届人大第五次常委会通过的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公寓房安置指居民自建房被拆迁后,被拆迁人选择权调换安置方式在统一建造的公寓房中进行安置。 本办法所称居民自建是指在集体土地上按农村居民自建房审批程序批准建造的住宅用房。 三、公寓房安置标准(均指建筑面积) 1、每户安置面积最大不超过250平方米,原住房面积250平方米的部分按货币安置方式安置。 2、原住房面积大于190平方米,小于250平方米的,按原住房面积计算安置面积。 3、原住房面积小于190平方米,人口在二人(含二人)以上的,按190平方米计算安置面积,原住房面积小95平方米的,按95平方米计算安置面积。 4、被拆迁人有两处以上合不房屋同时被拆迁的,合并一处计算住房面积;非同时拆迁的,按被拆房屋的实际面积计算。安置标准按前述规定执行。 四、公寓房结算办法 1、被拆迁人持拆迁人书面凭证在拆迁人规定的公寓房小区内自行选购安置房。 2、公寓房基准价由规划建设局会同价格、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公寓房区块土地基准价级差等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海宁经注是开发区扩容征迁公寓房基准价初定为1400元/平方米) 3、被拆人赞色安置公寓房在安置面积内的,拆迁人补助被拆迁人700元/平方米,以后随着公寓房基准价的调整,补助标准作相应调整。被拆迁人选购安置公寓房超过安置标准10平方米以内时,起过部分按公寓房基准价下浮100元/平方米结算;被拆迁人选购安置公寓房超过安置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该地段商品房价格结算。 4、被拆迁人选购的安置公寓房按商品房办证程序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持证后即可上市出售。 五、公寓房建设管理办法 1、供地方式:公寓房建设用地按照房地产开发供地要求实行公开出让。 2、供地条件:除规划设计条件书规定的以外,公寓房建设区块内80%的商品房用于拆迁安置,其户型面积由拆迁人确定,被迁人先购安置房价格按选购安置房价格按第四条执行。其余20%商品房由开发商自行向社会出售。 3、建设标准:公寓房小区由获得土地开发权的开发商按照房地产开发程序建设,建设标准按国家居住区规范执行。建成后由该开发负责物业管理或移交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公寓房小区建成后按照住宅物业管理要求实施物业管理)。 4、公寓房区块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留市部分全额返回拆迁人,用于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和基础设施等建设。 六、本办法由市规划建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行之际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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