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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05/06/29【颁布单位】长政办发〔2005〕101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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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长兴县雉城镇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长政发〔2005〕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县2004年度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年收入线标准。根据省房改办提供的参考测算方案进行测算,我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年收入标准(2004年度)确定为3.2万元以下。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标准。根据省政府浙政办〔1996〕177号文件规定,我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标准按每户建筑面积67.5平方米控制。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可按家庭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控制。 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根据我县城镇家庭的实际居住情况,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户,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人均非成套住房(包括私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以内。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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