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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4/08/06【颁布单位】长政办发[2004]129号【失效日期】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六日

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根据长兴县委《长兴县城乡一体化行动纲要》的精神,现就加快小城镇建设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

1、凡在各建制镇建成区内拥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地农民和外来人员,均可随时申请办理城镇居民落户手续。
2、新落户为城镇户口的居民,在入学、就业、服兵役、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和承担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新落户为城镇户口的原农村居民,继续保留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原村级集体资产权益和集体可分配收益,承担相应的义务。
4、农村居民新落户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的5年内,可继续享受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二、简化办事程序
1、凡属县审批权限的民间资本在小城镇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导向且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批;其他投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转报审批。
2、凡民间资本投资工业性建设项目的,可以不进入县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由业主自行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建商直接发包。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县以上部分外,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泗安、和平、煤山三个中心镇(以下简称中心镇)100%;其他建制镇80%;其他乡60%。其补助主要用于小城镇建设。
2、城市维护税县得部分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中心镇100%;其他建制镇80%;其他乡60%。其补助主要用于小城镇建设。
3、中心镇完成中心镇区城市设计,并经县政府规划例会审查通过的,其设计经费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凡投资建设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益性项目的,增值税县得部分,从注册年度开始的8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
5、凡投资建设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益性项目的,所得税从企业注册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享受革命老区减免政策;第4年开始的县得部分全额贴补给企业。
四、妥善解决小城镇建设用地

1、为妥善解决和保障城镇发展的用地空间需要,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调整中心镇镇区的建设用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可作相应调整,如“农保率”过高,则由县政府确定调整方案,调整比率一般不超过3%,煤山镇可以适当提高比率。
2、为妥善解决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需要,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目标,应加大土地整理和后备资源开发的力度,通过零星村整治、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造田造地等措施多途径获取建设用地折抵指标。奖励返还给乡镇的建设用地折抵指标主要用于小城镇建设。
3、城镇建设用地按规定依法供地,其中公益性项目(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的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除征地成本(征地、拆迁补偿)外,项目报批所需规费(耕占税、水利基金等)的县得部分100%奖励给企业,同时免收土地指标费。
4、退出原宅基地的农民可到小城镇规划区安排宅基地。新安排的宅基地可由所在镇统一征地,再按划拨方式供地。
五、加大各部门扶持力度

1、整合部门力量,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扶持力度。县级各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在农村电力、邮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供资金、技术、服务等支持。
2、小城镇水厂、污水处理厂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下的,执行普通工业电价;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自来水厂用电不执行峰谷电价;污水处理厂用电执行峰谷电价。
3、小城镇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孔洞率25%以上空心粘土制品的,经县新墙办验收,按以下比例退还墙改专项基金:用量达到60%以上的,按实际使用比例退还;对其中使用空心粘土制品的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30%退还。建筑工程符合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退还比例提高10%。
4、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手续。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70%的,按实际使用量退还。

六、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快小城镇建设

1、贯彻经营城市理念,引入市场机制,盘活小城镇存量资产,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企业、个人及外商以多种形式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鼓励和吸引县内外资金参与小城镇开发和建设。
2、金融机构要拓宽服务领域,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参与和支持小城镇建设,要采取多种形式,增加对小城镇建设的贷款数额。

3、各镇要成立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并抽调相关人员组建小城镇建设工作机构,抓好小城镇建设各项工作落实。
4、各镇要牢固确立经营城镇理念,构筑小城镇建设运作载体和投资平台,推进小城镇建设、运行的良性发展。
5、高度重视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建立镇容环境管理长效机制,推进卫生城镇、文明城镇创建,切实加强小城镇管理。
七、其他
本意见由县城乡一体化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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