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长兴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实施意见 |
【实施日期】2005/04/18【颁布单位】长政发〔2005〕27号【失效日期】 |
|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长兴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证长兴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合理引导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和农民拆迁安置房建设(以下简称农民建房),提高农民居住质量,提升城市品味,根据《长兴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长兴城区城市设计》,对长兴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民建房控制范围划分和管理实施办法 (一)范围一:长兴城市规划区内东至杭宁高速公路、南至长牛铁路及迎宾大道(318国道与铁路交叉口东侧)、西至新长铁路、北至合溪新港,总面积约54平方公里。 1、该范围内农民建房一律采取公寓式小区购房或货币式补偿自购住房的形式。 2、县经济开发区和龙山新区内的公寓式小区建设和管理,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龙山新区办公室负责实施,并负责农民购房户购房条件及住房面积的初审、确认并与其签定购房协议,小区的规划设计、报批,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雉城镇政府负责除县经济开发区和龙山新区以外的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寓式小区建设和管理,负责农民购房户购房条件及住房面积的初审、确认并与其签定购房协议,负责小区规划设计、报批,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雉城镇政府负责实施的公寓式小区建设资金由雉城镇政府解决,建成后经审计与县财政(土地出让金)结算,资金实行封闭运作。 (二)范围二:长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范围一以外的地区,总面积约34平方公里。 1、本范围内农户申请建房,建房位置在规划中心村或保留村、符合建房条件的,经雉城镇政府、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实地踏勘和审核,严格按规定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属新建户的所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应于上报审批前将新建户情况向村民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村民无异议的,方可上报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如有异议,经核查确实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上报审批。 2、雉城镇政府负责本范围内中心村、保留村的规划选址,组织村庄的规划设计,并制定各行政村每年农民建房计划,报县建设局和县国土资源局批准。 3、符合建房条件,且需跨承包组进行异地建房的,由雉城镇政府处理好土地补偿费用,确保土地补偿资金到位。 二、农民住房维修审批实施办法 (一)长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近期不予拆迁,房屋因年久失修或破旧不利居住,要求进行房屋维修的,农户须向雉城镇政府提出申请,经雉城镇政府、县建设局实地踏勘,情况属实的,县建设局同意办理维修手续(不得以扩建、加层或其他形式增加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并拍照取证,留存归档,作为规划监察、验收的依据。无证建筑、临时建筑的维修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龙山新区内农民申请办理房屋维修手续的,须经雉城镇人民政府和龙山新区办公室初审同意后,报县建设局审批。县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农民申请办理房屋维修手续的,须经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同意后,报县建设局审批。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
|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