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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土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 |
【实施日期】2006/05/18【颁布单位】长政发〔2006〕35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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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长兴县土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长兴县土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科学安排各类建设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严格保护耕地,节约土地资源,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用地原则,确保“大、好、高”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现就我县土地指标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县得部分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和上级分配指标在本县范围内集中统一使用;乡镇奖励指标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以在全县调剂使用,指标费由调入单位支付。
1、经营性用地项目:中心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按每亩5万元、乡镇(含雉城镇工业园区内)按每亩4万元收取指标有偿使用费; 2、非“大、好、高”工业企业项目:县开发区按每亩2万元、乡镇按每亩2.5万元收取指标有偿使用费; 3、“大、好、高”工业企业项目:县开发区按每亩1.5万元、乡镇按每亩2万元收取指标有偿使用费,特殊情况按程序“一事一议”确保收取标准; 4、公益性项目按每亩1.5万元收取指标有偿使用费。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复垦、土地整理等土地开发,拓展用地空间,必须加强土地指标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确保资金的运行安全,确保建设用地复垦、土地整理等土地开发的资金投入,以获得更多的用地指标,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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