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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日期】2006/01/17【颁布单位】常政办发〔2006〕13号【失效日期】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七日

常山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标办)受发展和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的委托,负责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调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局、规划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应参与有关政府性项目招投标的监督。
第五条 县招投标中心是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在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交易规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凡本县范围内,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新建、扩建和改造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土地整理、设备安装等工程,总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批准,30万元以下的经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为完成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急需配套建设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批准,30万元以下的经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仍具有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履行项目审批、报建手续;

(三)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五)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条 招标人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具体条件需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暂行规定》的要求,经县招标办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设备;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和要求,并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以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招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办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县招投标中心发布工程交易信息,发布信息之日至报名截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还应同时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内容相同的招标公告:

(一)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在200万元及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在《衢州日报》上发布信息;
(二)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在《浙江日报》上发布信息;
(三)招标工程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在相应范围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信息。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招标范围、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以及投标人获取资料的方式及其它要求等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前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评标办法已编制并报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符合资质条件、具备承担项目施工能力且资信良好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的施工单位必须是建设行政部门认定的资信良好的施工企业名单中的施工企业。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和方法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采用资格后审的,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预审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排序的,应对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进行排序。招标人对投标人企业资质条件要求在二级及以上的招标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资格预审。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 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 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选择所有投标申请人为投标人或按以下要求确定投标人:

(一)按综合评分排序的,资格预审必须实行专家会审,根据资格预审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前7至9名的投标申请人为投标人。
(二)仅作符合性审查合格后随机排序的,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随机确定7至9家投标人。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7家时应全部进入投标。
(三)资格后审必须实行专家会审。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预算造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工程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工程最短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送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送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招标人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其他招标工程一般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其他招标工程至少7日前,以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形式报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后,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县重点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督部门提出要求审核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送造价专业管理机构审核。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投标人必须指派本公司项目经理参加投标报名。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预算造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工程应当在收到招标文件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其他招标工程应在3日内提出。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招标工程采用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在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时提交投标担保;其他情况应在领取招标文件时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使用转帐支票,并必须从投标人的帐户上转出,投标保证金额度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不足1万元按1万元缴纳,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投标保证金由县招投标中心代收代退,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监管。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后有转让招标文件、串标、借用他人名义参加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第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施工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四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更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保密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本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方式获取资格或资格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招标人委托的监督人员检查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到位情况、投标保证金到位情况、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证到位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合格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并宣读商务标中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创优目标等主要内容。
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带法人委托书原件)以及拟派招标工程的项目经理,应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出示规定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拟派招标工程的项目经理未能准时出席开标会议的,均视为放弃投标。
投标人派出参加投标活动(包括报名、领取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现场踏勘、答疑会、开标会、询标会)的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在职职工。招标人如发现非投标人本单位职工以投标人身份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应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九条 在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全部响应的;
(七)投标单位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八)逾期送达的。
第四十条 评标时采用的评标方法, 应以县招标办统一制定的评标指导意见为依据,结合招标工程的特点和要求编制。采用其它评标方法的,应报县招标办备案。
第四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的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次招标工程的代理机构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
其他招标工程的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可委派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经济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但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由招标人从县招标办确定的专家名册中随机确定。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县招标办批准,招标人可以按规定另行产生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土地整理项目、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的土石方工程、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可以不成立评标委员会,其评标工作由业主负责,县招标办监督。
第四十二条 县招标办定期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投标人少于3个或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结果应在县招投标中心至少公示3日,公示结束后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公示后对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按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七条 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招标办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县招标办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招标办备案。
第五十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
招标工程的材料、设备由招标人采购供应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另行组织招标采购。
第五十一条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县招标办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县招标办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必须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控制在中标价的2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十三条 中标人必须在中标后15天内按不低于中标价的6%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保障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最低不低于2万元。
第五十四条 县招标办应会同有关行业部门依法对中标后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强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办公室或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和条款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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