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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

【实施日期】2005/07/01【颁布单位】永政发〔2005〕64号【失效日期】



永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嘉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四日

永嘉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及“诚信、择优”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以及房屋建筑中专业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资格预审的评分标准由永嘉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订。
  第四条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审查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须知。资格预审须知应明确规定资格预审的程序、评审的方法和详细标准。
  (二)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申请书包括企业资质和信誉证明、企业业绩、信用记录、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信用记录、项目班子成员等证明材料。
  投标申请人应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如实填写资格预审文件,并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资格预审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5日前,将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报县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资格预审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六条 当符合工程资格审查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在12个以上时,招标人应依照择优原则,采用本办法进行资格预审;当符合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在12个以下时,应全部参加投标人资格抽签;当符合工程投标资格审查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在8个及以下时,应全部参加工程投标;当符合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个时,应重新发布信息。
  第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由工程管理、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单数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从县招标投标中心专家库中抽取5人。与投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当回避。
  资格预审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员参与共同审查投标企业及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记录,但不参加具体评分。
  资格预审时,确定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项目经理以及他们的信誉依据、市场行为依据的有效期自投标报名截止日起往前计算。
  第八条 招标人(包括专家)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招标人(包括专家)对投标申请人的信任程度进行综合评分,根据总得分情况由高到低排序选取12名,然后从中随机抽选8家企业参加投标。
  第九条 投标申请人有权了解本单位的资格预审结果,招标人应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给予答复。投标申请人如认为招标人的行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认为其他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项目经理违反规定承接多个业务、受到停止(暂停)承接业务处罚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书面的形式向县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投诉。
  第十条 资格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经全体成员签字的评审报告,阐明意见。
  招标人应当根据资格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作出资格预审决定书。资格预审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预审的基本情况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名单,评审的程序、方法;
  (二)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名单;
  (三)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含评审记录表);
  (四)经资格预审确定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的名单。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决定书同招标文件一起报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后至投标截止日前,除情况特殊外,投标申请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否则取消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特殊情况确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出更换的书面要求,招标人及县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核实同意后,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予以更换,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及资格预审评定分数不得低于原参加资格预审时的项目经理。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的,其确定结果无效,由县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责令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投标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已开工的责令退出施工,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规定不需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通过抽签的办法确定8家潜在投标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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