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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5/08/30【颁布单位】永政发〔2005〕107号【失效日期】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永嘉县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转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根据省房委会《关于〈永嘉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浙房改[2000]1号)的精神,结合永嘉县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离休干部。   

第二条 政策界限

(一)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由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部分组成。   

(二)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或其已享受房改优惠的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离休干部,可给予住房补贴。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离休干部本人或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规定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建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干部住宅、集资联建房,或在公有住房拆迁时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有住房或享受到货币安置及其他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且住房面积已达到离休干部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四)在购建房过程中单位提供土地优惠、资金及其他方式补助,即购建公建私助、私建公助房产,且住房面积已达到离休干部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五)以离休干部本人或配偶名义购建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联建房等房改房转移给子女的,该住房面积计算在离休干部本人住房控制标准内。   

(六)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离休干部,其享受住房未达离休干部本人控制标准的,按住房补贴标准乘未达住房控制标准面积以给予补贴。   

(七)领取住房补贴后,夫妻双方均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其它住房优惠政策。   

(八)离休干部原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在本实施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中等额扣减。但原已领取的住房困难补助费中的住房修缮费、住房补助费、易地安家补助费,在住房补贴中不予扣减。   

(九)夫妻双方均为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由各自所在单位按规分别计提与发放。   

(十)1999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离休干部,可以补发住房补贴(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在1998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不再补发任何住房补贴。   

第三条 住房补贴标准
  

(一)离休干部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标准为112.5元/平方米。   

(二)离休干部的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3.8元/平方米?年工龄。   

(三)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的规定执行,即一般干部70平方米,科级干部8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厅级干部120平方米。   

第四条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全额预算单位由县财政列入预算拨付;差额预算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由县财政列入预算拨付和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审核后酌情补助。   

(二)企业用于住房货币分配的资金,应立足于原有单位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批准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支付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审核后酌情补助。已改制企业的离休干部住房补贴,企业有单位住房资金的,在单位住房资金中列支;没有单位住房资金的,由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解决。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离休干部向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领取、填写《永嘉县职工干部住房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离休证、居民户口簿、职称证明等材料(夫妻一方在异地工作或户口为异地的还需提供原工作地或户口所在地房改部门证明),由原离休单位审核并出具意见。   

(二)县老干部局受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应核定离休干部的工龄、行政级别、已领取的住房补贴额等基本情况,并应张榜公布10天,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   

(三)县老干部局根据审查后的《永嘉县职工干部住房补贴申请表》等有关材料,编制离休干部个人住房补贴汇总申请表和分类明细表,报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对补贴对象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县财政审批。   

(四)经批准发放住房补贴的离休干部,其原单位属全额预算单位、已改制企业的,向县老干部局领取,其它的向原所在单位领取。领取已亡故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须提供死亡证明书和继承人或遗赠人的公证文书。   

(五)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分两次发放,即2005年发放50%,2006年发放50%。   

(六)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1999]106号)执行。   

(七)离休干部个人领取的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离休干部填写《永嘉县职工干部住房补贴审批表》应真实,提供的材料应合法有效。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要认真追究,严肃处理。   

第六条 经费属省、市垂直管理单位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经费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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